贵州:“三类”案件致人死亡 县公安局长撤职——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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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三类”案件致人死亡 县公安局长撤职
2009年04月30日 14:38 来源:金黔在线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昨日,由(贵州)省公安厅、省人事厅、省监察厅制定的专门针对我省公安队伍的《贵州省公安机关十条警规》正式出台,从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介绍,根据规定,民警违反上述《十条警规》的,对所在单位直接领导、分管领导、主要领导一律予以纪律处分。因刑讯逼供、滥用枪支警械、滥用强制措施致人死亡的,因不履行法定职责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对所在单位直接领导、分管领导、主要领导一律撤职。一年中发生一起因“三类”案件致人死亡的,因不履行法定职责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县公安局分管局长和局长予以撤职;发生两起的,市、州、地公安局分管局长和局长引咎辞职或予以撤职。

  又讯 当天,省公安厅对获得全国“巾帼英雄”标兵的马晓晔、贵州省“五一劳动奖章”的王建强予以表彰。

  “十条警规”:

  1、严禁刑讯逼供,违者予以辞退;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2、严禁滥用枪支警械,违者予以辞退;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3、严禁滥用强制措施,违者予以辞退;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4、严禁为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和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违者一律予以开除。

  5、严禁玩忽职守造成非正常死亡,违者予以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6、严禁在办案中弄虚作假,违者予以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7、严禁在办案中以各种名目收取费用,违者予以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8、严禁不履行法定职责,违者予以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9、严禁违反规定办理警车号牌,违者一律予以辞退。

  10、严格执行“五条禁令”和“五个严禁”,违者除按现行有关规定处理外,从严追究上一级领导责任。(金黔在线-贵州都市报 记者 张红成)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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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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