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日前制定了《吉林市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办法(试行)》,并成立了行政效能投诉中心。今后,群众觉得政府部门行政效能低下,可向专门机关进行投诉。
按照此办法规定,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将受理投诉人对被投诉人有关行政效能问题以及违反服务承诺行为的投诉,并调查处理被投诉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其投诉范围主要包括: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贻误工作,造成一定后果的;对当事人提出的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事项,不予受理或在受理后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履行首问首办责任制,工作推诿、敷衍塞责、效率低下,给投诉人及行政相对人造成工作延误或损失的;违反政务公开规定,不履行公开告知义务,损害投诉人及行政相对人知情权的;执行公务不文明,态度蛮横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群众或投诉人的正当要求和意见置之不理等行为。
这一办法确定,投诉人可以采取来人、来电、来信、传真、网络等多种形式进行投诉,也可以书面委托他人代为投诉。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阻拦、压制投诉和打击报复投诉人行为,将由其职务任免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给予纪律处分。(记者褚晓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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