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年9月1日起,北京范围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行为,均需明码标价,农贸市场、摊群市场也不例外。昨日,北京市发改委发布《北京市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的规定》(试行),并将于9月1日实施。
根据规定,商场、农贸市场、网络、电视销售等只要在北京行政区域内收购、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行为,均需明码标价。市发改委提出,销售商品应使用商品标价签,标明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零售价格等项目。不宜使用标价签的小商品,经营者应当逐件标明价格。明码标价应当标明“价格举报电话:12358” 和“监督电话:***”。
规定要求,降价商品应使用降价标价签,降价标价签统一为黄色,并注明原价、现价、降价原因、降价期限等。经营者应当保留降价前交易记录和票据等有关资料,以备查证。违反规定者将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市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此举主要是为进一步规范市场价格秩序和明码标价行为,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针对农贸市场等特殊场合,也需要进行标价,但价签可采取相对灵活的方式,需由主办单位按规定进行落实,并需要进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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