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出台规定:民事案件再审申请禁人身攻击——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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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出台规定:民事案件再审申请禁人身攻击
2009年05月19日 10:39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中新网5月19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颁布《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进一步解决当事人“申诉难”问题。意见规定,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含有人身攻击等内容,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法院应将材料退回申请再审人并告知其补充或改正。

  今日出版的《人民法院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全文。

  意见共33条,分为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受理和审查两部分。受理部分主要规定了申请再审所需材料及受理条件。审查部分主要从审查组织、审查范围、审查方式、裁定文书等方面规范细化了审查工作程序。从具体内容来看,《若干意见》具有“加强权利保障、规范司法行为、完善审查程序”三大特征。

  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再审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完毕,但鉴定期间等不计入审查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经本院院长批准;2008年4月1日之前受理,尚未审结的案件,符合申请再审条件的,由受理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继续审查处理并作出裁定。

  意见规定,审判人员在审理民事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并经相关刑事法律文书或纪律处分决定确认的。经当事人申请再审,并通过法院审查后,人民法院可以径行裁定再审。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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