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拟规定夫妻一方可持证件查配偶财产——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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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拟规定夫妻一方可持证件查配偶财产
2009年05月23日 15:27 来源:羊城晚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本月初,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发出通告,向全社会征求对《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意见。其中一条规定引人关注,就是夫妻一方有权持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查询对方的财产,有关部门有协助义务。

  李丽女士(化名)去年春节后,发现丈夫有外遇,丈夫提出离婚,除了房子其他都归她。李丽盘点财产时发现,一张12万元的定期存折不见了,早有准备的老公摊牌:“我换成股票,全赔了。”是否真的赔在股市了,李丽不得而知。最后,她仅分得婚后共有财产5000元钱。

  这不是孤例,市妇联权益部的维权干部告诉记者,在处理妇女来寻求帮助的离婚案例中,经常会遇到丈夫恶性转移财产的情况,但由于没有证据证明丈夫存在转移财产的行为,维权过程让人头痛不已。

  市妇联权益部法律援助刘律师介绍,财产转移主要有三种手段:私下变卖;伪造债务;私赠财产。“夫妻一方在婚内财产转移的最常用的手段就是伪造债务。”对于转移夫妻财产的案子,存在“取证难”的普遍现象,而为妇女维权的时候,也是遇到同样的困难。“正因为如此,《草案》里面增加夫妻查询配偶财产的规定,有助解决‘取证难’。”

  《草案》第十五条规定:夫妻一方有权持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等机构查询另一方的财产状况,有关部门有协助义务。

  “若此次立法成功,也是意义大于实质,操作性不太强。”市妇联权益部负责人说,已经跟相关单位负责人开过座谈会,像房管局、工商部门还表示可以配合调查,但像银行等金融机构则明确表示无法配合。

  有律师表示,在实际操作中还有许多地方,比如其时间应在一方提起离婚后还是在婚姻存续期间随时皆可?倘若配偶一方在外地有财产,能否要求外地有关部门协助调查?这些细节都需要明确。

  -市民看法

  是否对婚姻过度干预?

  由于此举与家庭婚姻密切相关,许多人对此提出质疑。女网友“皇后”说,夫妻共同生活但又有着独立人格,若妻子仅因为丈夫的一点点保留,或者仅仅因为猜疑而去私下调查丈夫,这只能造成夫妻感情的进一步恶化。

  市政协委员韩志鹏也对此持保留态度。他认为,此次立法是从保护妇女的角度出发,似乎过多强调了妇女权益。“现代婚姻已很脆弱,把法律法规强加在婚姻身上,动不动就去对方单位调查,会不会容易激化夫妻间矛盾?”(记者郭尧)

【编辑:杨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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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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