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志愿者抢险救灾死亡享受工伤待遇——中新网
本页位置: 首页新闻中心国内新闻
    四川:志愿者抢险救灾死亡享受工伤待遇
2009年05月26日 11:40 来源:四川新闻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怀着满腔热情,志愿者奔赴灾区抢险救灾。可志愿者如果在抢险救灾时重伤或死亡怎么办?《四川省志愿服务条例(草案)》给出的答案是,如果志愿者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昨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对《四川省志愿服务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

  志愿服务 包括公民自发抢险

  《草案》将志愿服务的含义定性为不以获取报酬为目的,自愿以智力、体力、技能等为他人和社会提供帮助和服务的公益性活动。把志愿者定性为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自然人。

  《草案》将志愿服务分为了三种情况。

  一是有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

  二是在自然灾害突发时,公民自发开展的抢险救灾的志愿服务活动。据介绍,一般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时,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有能力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公民一般难以自发介入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但自然灾害发生时,由于突发性、广泛性和复杂性,公民自发开展抢险救灾的志愿服务活动成为客观需要。在“5·12”地震发生后,公民自发的志愿服务已获得全社会广泛赞誉。

  三是没有参加有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由服务者直接对服务对象开展的无偿服务活动。

  志愿服务 未成年人可参加

  《草案》规定,志愿者应当具有与其从事的志愿服务活动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可以参加与其年龄、智力、体力相适应的志愿服务活动,志愿服务活动组织者应征得其监护人的同意,或由其监护人陪同参加。志愿者的权利包括,根据自己的意愿和时间、能力等条件,选择参加志愿服务活动;获得与所从事的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教育和培训;获得与所从事的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必要条件或保障等。

  搞志愿服务 不得借机搞商业

  《草案》明确,单位和个人组织的非公益性活动以及有能力通过商业活动获取服务的,不得申请志愿服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也不得利用志愿服务活动或借用志愿服务活动的名义从事商业性活动。侵占、挪用志愿者组织财产和经费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如构成犯罪,追究法律责任。对于利用或变相利用志愿者、志愿者组织名义、标志等进行营利性或非法活动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志愿者抢险救灾死亡 享受工伤待遇

  《草案》还规定,除确有必要外,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和志愿者应避免安排和从事承担重大管理责任、经济责任或具较大人身伤害风险的服务活动。志愿服务活动组织者,可以与志愿者、接受志愿服务的单位或个人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以及解决争议的方法。

  为了保障志愿者,《草案》明确,志愿服务活动组织者可根据自身条件和实际需要,为志愿者办理相应的人身保险。志愿服务活动组织者安排志愿者从事有安全风险的志愿服务活动时,应为志愿者办理必要的人身保险。

  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志愿者,在抢险救灾中遭受重大伤害或死亡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果志愿者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遭受重大伤害或死亡,符合《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规定的,按该规定处理。(成都商报 赵倩)

【编辑:朱博
    ----- 国内新闻精选 -----

商讯 >>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视频图片2010}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