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谈城建系统职务犯罪特点:窝案现象突出——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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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官谈城建系统职务犯罪特点:窝案现象突出
2009年05月27日 14:02 来源:检察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城建系统点多面广,一直是职务犯罪的高发区。近年来,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在城建系统查处了14件案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000余万元。近日,办案检察官对城建系统职务犯罪进行了深入调查,并提出了相应的预防对策。

  犯罪特点

  犯罪主体复杂化。14件案件的犯罪主体有房管局局长、建设局副局长、水厂厂长、城管执法大队长等领导干部,也有现金会计、办事员等普通职工。

  窝案现象突出。如区自来水厂厂长、副厂长、财务科长、现金会计等5人,共同贪污公款近30万元,用于购买个人商业保险,赌博罚没款和家用。

  社会负面影响恶劣。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力度的不断加大,拆迁建房买房成为常见现象,公共设施也日趋完善。作为公共建设的职能部门,城建系统的业务分工越来越细,职能越来越多,职务犯罪影响面也越来越大,老百姓极其反感,举报和上访不断,给社会带来了不稳定因素。

  犯罪行为持续性明显。为了使犯罪行为不被人发现,达到占有公款、或长期收受服务对象贿赂的目的,犯罪嫌疑人不追求单笔犯罪数额的巨大,而是维持“细水长流”,减少犯罪行为被发觉的概率,使犯罪手段趋于持续性、连续性。如拆迁办工作人员李某,2002年至2004年间,每次少则只收受贿赂一两千元,多则一两万元,日积月累下来,单独或伙同他人收受贿赂近8万元,个人实得5万余元。

  预防对策

  加强队伍建设,筑牢思想防线。领导干部实行一岗双职,领导干部既要抓业务,又要抓党风廉政建设;严把进人关和用人关。将一些素质低,品行不端、不适合从事城建工作的人清除出城建系统,选拔任用品学兼优的人员,在用人上坚持政治审查制度;实行辞退制度。城建系统工作人员参与贪污、受贿、挪用公款、赌博、嫖娼等违法违纪行为,应按有关规定将其辞退;加强思想政治教育。通过教育,帮助职工树立法制意识、职业道德意识,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自身拒腐防变能力。

  强化监督机制,建立预防网络。加大查办案件的力度,以打击作为遏制职务犯罪发生的主要手段;组织职工上法制课,结合当前发生的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开展警示教育;聘请预防职务犯罪联络员,联络员负责日常的监督工作,发现问题,可以及时提出整改,或是将犯罪线索报告执法机关,为打击犯罪提供线索;检察机关适时适当地帮助发案单位总结教训,及时发出检察建议,增强防范;对城建系统的个别领导压案不报、瞒案不报等行为严厉查处,触犯刑罚的坚决追究其刑事责任,避免城建系统的行政处分代替刑罚的降格处理现象发生。

  健全管理制度,堵塞各种漏洞。城建系统要健全完整配套和行之有效的各项管理制度,强化“内部制约”,严格照章办事是堵塞各种漏洞的必要手段。在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上,狠抓落实,使城建系统工作人员不仅要接受来自外界的多方监督,而且还要接受领导机构、纪检监察的监督,真正做到既独立行使职权,又接受制约监督,确实发挥监督的作用。同时,对内部管理的国有资金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杜绝暗箱操作,做到“收支两条线”,防止私设“小金库”。

  加大查处力度,遏制违法犯罪。城建系统查处的职务犯罪进一步说明要坚持“系统查、查系统”的方针。特别是要围绕国有企业改革、重大经济决策,开展各项监督检查,发现和查处案件。尤其要在案件高发区,如建筑、房地产、拆迁安置、土地审批等领域,突出办案重点,集中查办大要案。(岳娥)

【编辑:吴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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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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