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完善程序才能保护村级民主 ——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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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京报:完善程序才能保护村级民主
2009年06月01日 04:05 来源:新京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 社论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针对村委会选举中的贿选等焦点问题,出台了一系列规范。这些规范性要求,弥补了现有立法的不足,将会对遏制严重危害农村基层民主的现象发挥重要作用。

  现行《村委会组织法》等相关法律并未对贿选行为作出明确界定,这导致村级选举出现了大量“贿选”纠纷,也使许多贿选行为难以得到追究。而通知明确要求,禁止候选人或候选人指使的人私下拉票,防止出现为当选进行个人捐助村内公益事业“财物比拼加码”的现象等。这些禁止性要求,对于防范贿选现象有很强的针对性。

  以“捐选”现象为例,尽管在不少乡村,一些富人以捐助公益的方式参选已普遍存在,但其合法性一直面临着巨大争议,有人认为这是表达“从政”愿望的一种合理方式,也有人质疑这是“变相的公开贿选”,村级选举中也的确出现了“谁捐多谁当选”的“斗富式竞选”。通知的有关要求,实际上划出了一条相对平衡和合理的底线,在一定程度上既能保护参选人的捐助积极性,同时又能防止以“捐助”之名行“买票”之实。

  针对投票这一至关重要的选举环节,通知也明确了一系列细节的规范,包括全面设立秘密写票处,普遍实行秘密写票制度,严格规范委托投票,限定选民接受委托投票的人次,严格控制流动票箱的使用等。事实上,流动票箱、委托投票曾是保证农村高参选率的重要手段,但缺乏必要约束的随意运用,却造成了“人情投票”、“作弊投票”等不良现象。通知的严格规范,对于保障村民的投票自主权,以及真实表达其投票意向,可谓有的放矢。

  由此说明,农村基层民主要摆脱贿选等种种困境,离不开选举程序的规范,也离不开技术细节的完善,只有通过程序性、细节性、技术性的制度改进,才能阻挡各种选举的“危险”和“偏差”,从程序正义达致选举公正。就此而言,两办通知的实施效应值得期待。

  按照这样的逻辑出发,基于中国农村政治生态的复杂性,一些细节性问题有待在未来实践中进一步考量。比如,禁止私下拉票后,如何保证村民选举的竞争性、公开性,如何以更加开放、务实的思维,进一步改堵为疏,设计出公开、有序的拉票竞争机制,划清“合法拉票”与“违法贿选”之间的界限等;还有,对委托投票的严格限制后,在大批农民工外出就业的现实语境下,如何才能鼓励这一群体积极参选,同时又保证其低成本地实现自己的民主权利?

  有消息表明,1998年出台、实施已有十年之久的《村委会组织法》,已正式列入今年的修法议程。细化民主选举程序、完善民主权利救济渠道、全面激活村级民主权利体系,以及建立对村委会权力的刚性监督机制等等,理应是修法的重点议题。

  尤为重要的是,无论是政策还是法律层面的制度改进以及具体执行,都应当以尊重村民自治为基本出发点,应当是规范竞选而不是限制竞选,因此我们应当保护民主而不是管束民主,要避免越俎代庖,让“行政性”遮蔽了“自治性”。

  对于当下走到十字路口的村级民主而言,最好的保护莫过于尽快建构完善的民主程序,以及这些民主规则不折不扣地得以执行。基于制度引导下的村民们,当能从一次次洗礼中提升其民主理性,而基于制度保护下村级民主实践,即使有所偏差,也会具有强大的自我修复能力。

【编辑:张哉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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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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