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海南省房改办违规挪用千万元资金被通报 ——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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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海南省房改办违规挪用千万元资金被通报
2009年06月06日 11:27 来源:新华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原海南省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现为“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1996年至2007年间违规挪用资金、私设“小金库”,致使国有资产损失近2000万元。近日,海南省政府办公厅对这一重大违规案件进行了通报。

   通报中称,经审计署审计,原海南省房改办存在住房资金面临损失及公款私存私放问题。1996年,原海南省房改办使用单位住房资金1004.8万元购买面值1000万元的计账式国债,为获取票面外高息收益,将国债出借给海南省信托投资公司。2003年所购国债到期,但由于该公司经营不善已停业整顿,无力支付。截至2007年底审计结束时,国债本金、票面利息收入、应计未计利息共计1603.38万元已面临损失。

   1997年3月至2002年2月,原海南省房改办将上述国债取得的票面外利息收入108.13万元存放于海南省信托投资公司开设的账户中,其余包括收取的评估费、承办银行赞助款、杂项收入等共165万元以现金方式存放于原海南省房改办。上述各项收入共计273.13万元未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已构成“小金库”,且同样面临资金损失。

   对于这起案件发生的原因,通报称,一是原海南省房改办未按有关规定管理使用住房资金;二是有关工作人员法纪观念淡薄,且有关部门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措施;三是原海南省房改办为谋取本单位利益损害集体利益。

   鉴于原海南省房改办事后对所购国债采取了相应补救措施,其所设立的“小金库”也于2002年2月停止运作,海南省政府同意给予原海南省房改办通报批评。

  为杜绝这类案件再次发生,海南省要求各住房公积金、住房资金管理机构严格规范管理行为,对购买的国债进行全面检查,按国家有关规定开设国债账户;不得以任何方式与金融机构签订委托理财协议,更不得进行国债之外的投资;委托金融机构购买国债的,应当与金融机构逐笔签订委托协议;凡出现因国债买卖合同发生纠纷、金融机构占用资金逾期不还、金融机构违规挪用债券等情况的,应尽快追究有关金融机构的责任,必要时应立即对资产进行诉讼保全;一旦出现“小金库”问题,将对有关单位、有关领导和主要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记者邓伽)

【编辑:吴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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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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