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海兴县酒管局疑以罚养人 合法商家年年挨罚 ——中新网
本页位置: 首页新闻中心国内新闻
    河北海兴县酒管局疑以罚养人 合法商家年年挨罚
2009年06月11日 10:54 来源:法制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本来合法经营的商户,却莫名其妙地被执法部门开了“罚单”,而如此被迫接受“行政处罚”的商户竟达数百家,这件最近发生在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的蹊跷事引起了人们的持续关注。

  “罚没票据”无缘无故送上门

  杨某在海兴县经营一家小型超市。5月中旬,一位海兴县酒类监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员登门,在给杨某开出一张《河北省罚没收入专用缴款书》并收取50元“罚没款”后离去。对此做法,杨某早有怨言。6月10日,他告诉记者,县酒类监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员一年一次上门收“罚款”已成“惯例”,有五六年了,每次开给自己一纸“罚没票据”,收取20元、50元不等的“罚没款”。自己规规矩矩做生意,怎么无缘无故要挨罚?后来,县酒类监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员被问急了,甩给他一句话:交的罚款是酒类商品经营许可证的“年检费”。这个说法让有点儿“认死理儿”的杨某更加起疑:我没违法,你凭啥开罚单?既是收年检费,干吗不给年检费的票据?莫不是这年检费有啥“猫腻”?

  事实上,像杨某一样,在海兴县经营酒类商品的数百家商户,每年无一例外都要向登门开罚单的县酒类监督管理局上交“罚没款”。商户手中留存的《河北省罚没收入专用缴款书》显示:2004年罚款50元,2005年罚款20元,2006年罚款20元,2007年罚款20元,2008年罚款50元,2009年罚款50元。而该缴款书“罚没项目”一栏,显示为空白。

  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但海兴县酒类监督管理局以给合法经营商户开罚单来收取“年检费”的行为显然并非依法履职。那么,其收取“年检费”有何依据?所收的钱又用到了何处?

  “年检费”早被明文禁止

  记者经了解得知,海兴县酒类监督管理局隶属于该县商务局。近年来,在海兴县,商户无论是办理《酒类批发许可证》还是《酒类零售许可证》,县酒类监督管理局都要收取“办证费”,每年还要对酒类经营户收取“年检费”。而实际上,收取所谓“办证费”、“年检费”的做法早被有关部门命令禁止。

  河北省商务厅一位官员6月1日告诉记者,2007年9月,河北省商务厅下发《关于换发酒类商品经营许可证的通知》,该通知明确规定,各级商务部门要严格执行政策,换发酒类商品经营许可证(即《酒类批发许可证》及《酒类零售许可证》)时,不准收费或变相搭车收费,否则将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当事人和领导的责任。而对许可证进行年检,亦明确规定不得收费。

  既然“办证费”、“年检费”被明文禁止收取,为何酒类监督管理局仍照收不误呢?

  海兴县商务局局长刘国新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透露:县酒类监督管理局作为县商务局属下的二级局,名为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可实际上5个在编人员,别说全额拨款,连一分钱的差额拨款也没有。言下之意,收费的目的与“在编人员”生计相关———罚款成了养活监管部门的“人头费”。

  对于刘局长的说法,记者试图与该县有关部门进行核实,但并未得到明确答复。

  采访中,当地一名不愿公开身份的公职人员告诉记者,海兴县酒类监督管理局的做法实为巧立名目,违规收费。他表示,县酒类监督管理局因无收费项目,自然没有收费票据;而没有票据又“非收不可”,便别出心裁地想出了“开罚单”的作法。

  违规罚没款仍未全部退还

  近日,海兴县商务局及其下属的酒类监督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因违规收费分别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6月1日,记者联系海兴县委得知,因县酒类监督管理局违规收费一事,海兴县纪委对相关责任人已作出处理:分管酒类监督管理局的县商务局纪检组长受到党内警告处分;酒类监督管理局局长受到行政记过处分;县商务局局长被全县通报批评。

  采访中,海兴县商务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截至5月31日,县酒类监督管理局已将违规收取330个商户的“罚没款”足额退还给当事人。但6月1日上午记者接到反映,仍有商户并未收到退款。

  针对海兴县酒类监督管理局违规收费一案,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法律经济系教授李振凯表示,按照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无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海兴县相关部门对该案所涉及人员的处理于法有据。(本报记者 马竞 曹天健)

【编辑:吴博
    ----- 国内新闻精选 -----
商讯 >>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视频图片2010}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