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异性不正常交往引热议 专家谈"禁止"性反腐规定——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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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异性不正常交往引热议 专家谈"禁止"性反腐规定
2009年07月21日 09:42 来源:检察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新闻背景四川眉山发文:领导干部严禁与异性不正常交往

  据7月7日《华西都市报》报道,日前,四川省眉山市委出台了5个红头文件,要求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一定坚持清正廉洁,严禁陷入非法利益格局,严禁利用本人及家庭人员婚丧、生病、迁居、过生日等机会敛财;坚持勤俭节约,严禁铺张浪费,利用职务影响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活动;严禁与在行使职权上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和社会人员交往过密,严禁与异性不正常交往……

  四川省眉山市委为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出台了5个文件。消息发布后,其中的一些规定立即在网上引起热议,尤其是“严禁与异性不正常交往”的规定,网友更是褒贬不一。有人提出了质疑,这是“虚张声势的‘严禁’,还是扎扎实实的制度建设”?就相关问题,7月20日,记者采访了清华大学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副主任过勇博士。

  记者:眉山市委的规定初衷无疑是好的,就像眉山市委书记蒋仁富所说的,在纪律和利益面前,领导干部要谨慎,要有所畏惧,不能随心所欲。但是,这些规定却受到一些网友的质疑。你是如何看待这种现象的?

  过勇:廉政规则是反腐败机构行使职权的主要依据之一。这些规则包括国家法律、执政党的条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以及执政党和政府的文件、通知、规定等。仅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和中央纪委就颁布了数百项廉政规则,内容涉及奢侈浪费、干部作风、公款吃喝、公款旅游等等。就目前来看,党中央和中央纪委的党纪规定,不仅范围广泛,而且随着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内容已由最初的简单的“禁止”性规定,发展为包括适用对象、情形情节、责任追究、处理程序及问责机关等必备要素的制度规范体系。如7月12日新华社发布的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都是要素齐全、内容完备的廉政规则。在这种背景下,地方的反腐规定如果仍然停留在简单的“禁止”性层次上,显然是不合时宜的。

  记者:一些网友提出,一些地方的反腐规定存在低层次重复的情况。比如中央已对领导干部的一些行为有所规范,一些地方又重复规定,而且有的甚至具体到类似“严禁与异性不正常交往”。这样的规定对反腐败能起到实际效果吗?

  过勇:从技术上来说,一项制度在颁布之后能否得到有效实施,在制度设计的时候就要对其可操作性给予足够的重视。眉山市委颁布的文件要求“严禁与异性不正常交往”,怎样界定这个“不正常”?从与异性的“正常交往”到“不正常交往”之间有没有什么界限?纪委如何去监督和检查?“与异性不正常交往”本身是不是违法或是违反已有规定?如果违反了,为什么还在这里重复强调呢?如果以前不违反,这里来禁止是否合理?这些问题都需要进行仔细讨论。眉山市委和市纪委敏锐地观察到近年来查处的腐败官员中绝大部分都有“与异性不正常交往”的情节,并从这个切入点来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这种思路是很好的,但是从工作手段上来说有点失之简单了,也很难取得预期的效果。

  记者:对于反腐败制度的制定与落实,你有何建议?

  过勇:从我国廉政制度建设的方向来看,关键是要加强预防性制度建设和执行,正如胡锦涛总书记强调的那样,“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在这种时代背景下,一些地方出台政策强化对官员生活作风的监督,尽管出发点是好的,但是不太符合时代潮流,也容易受到普通老百姓的质疑。他们会觉得,既然那么多已有的制度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执行,那么这些新颁布的制度是不是“昙花一现”呢?所以,出台一项制度之前,首先要研究其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否则,即使制定出台了,也是一个起不了多大作用的摆设。孙艳敏

【编辑:吴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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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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