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一中院出台刑事和解新规 并非"用钱赎刑"——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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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一中院出台刑事和解新规 并非"用钱赎刑"
2009年07月27日 16:06 来源:人民政协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案例回放:

  2007年5月26日傍晚,20岁的祁某和一帮朋友在小区的篮球场内打篮球,15岁的小君(化名)打球时碰了祁某的脸部,因为小小的肢体摩擦,双方争执起来,愤怒的祁某一拳打在小君的鼻子上,将小君脸部打伤。这一拳导致小君左眼眶下壁骨折、左眼球挫伤、双侧鼻骨远端骨折,经法医学鉴定为轻伤。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祁某有期徒刑1年零4个月。祁某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期间,承办法官做了许多刑事和解工作,最终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真诚的认罪悔罪,并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万元,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最终,法院以祁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在宣判现场发生了感人的一幕,当被告人拿出1万元现金赔偿给被害人时,被害人主动伸出手与被告人握手言和。

  承办法官翟长玺在宣判后宣读了判后寄语。法官说,一件再平常不过的生活琐事演变成一起刑事案件,使得一个正处于求学时期的未成年人遭受身体因伤所带来的痛苦和麻烦,同时,也使得一个刚中专毕业还未来得及实现自己人生梦想的年轻人为此背负罪名而失去了最为宝贵的自由。在法官的努力下,被告人和被害人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这种刑事和解协议,充分体现了司法的和谐,既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也有利于对被告人的教育、感化和挽救,具有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的良好作用,符合执法的要义和精神。

  法官还表示,“定纷止争、案结事了”是每一位刑事法官孜孜以求的职业理念和追求,刑事和解工作让刑罚惩教结合之目的得以实现,案件审判之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能够和谐统一。

  北京一中院对刑事和解工作进行规范

  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为进一步规范刑事和解工作,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制定出台了《关于规范刑事审判中刑事和解工作的若干指导意见》,对刑事和解适用的原则、范围、条件、程序、法律后果、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予以明确规定。

  据北京一中院副院长陈锐介绍,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由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被害人的近亲属直接协商、交流,被告人以认罪、道歉、赔偿等形式取得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的谅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人民法院据此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或免除处罚的工作方法。

  我国传统的刑事司法模式和刑罚结构,虽然实现了对犯罪行为予以惩处的法律效果,但在被害人损失的弥补、被破坏社会关系的恢复等社会效果上却有些力不从心,带来了成本过高、改造效果不甚理想等问题。刑事和解的理念和制度,强调的是在刑事案件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进行沟通和协商,通过使被害人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和精神补偿,从而使被告人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并得到相应的免除、减轻或者从轻处罚。刑事和解兼顾了被害人与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双重保护功能,其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恢复被实际侵害的社会关系、最大限度地弥补被害人所受到的损害、以及恢复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和睦关系,并促使被告人改过自新、复归社会。

  刑事和解的“以柔克刚”,帮助人们重新审视犯罪的危害,在价值取向上更多元化,在责任承担上更宽容化,不再一味追求重刑,鼓励社会力量多方面介入刑事案件的解决,特别是犯罪人和被害人的亲属以及其他受犯罪影响的人的参与,促使双方在刑事矛盾面前协商、让步、节制,在相互磨合中化解矛盾,从而使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得以恢复。这种恢复有别于以往那种仅仅停留在打击犯罪的表象恢复和简单恢复,而是一种更深的内在恢复,是一种当事人双赢的积极、全面的恢复。据统计,在目前北京一中院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中,当事人双方的服判率均能达到98%以上。

  “刑事和解”不等于“用钱赎刑”

  在审判实践中积极探索构建刑事和解机制,是近年来北京一中院刑事司法改革的一项重点内容。在改革探索过程中,法官们发现要消解当前社会上人们对“刑事和解”就等于“用钱赎刑”的误会,消除人民群众对法院适用刑事和解后审判公正性的质疑,就必须使这项改革依法进行,并使其规范化、系统化,做到严格依法、限定范围、依照程序、形成配套和强化监督。

  基于此,北京市一中院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并结合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台了《关于规范刑事审判中刑事和解工作的若干指导意见》。《意见》中主要强调了以下三点:

  第一,严格审查,严把刑事和解入口关。哪些案件可以适用刑事和解程序,如何进入刑事和解程序,是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适用刑事和解程序的关键,《意见》第二部分“刑事和解适用的范围和条件”对此有明确规定,要坚决杜绝发生“滥用和解”和“强制和解”的现象。

  根据该《意见》,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主要指侵犯被害人个人权益的刑事案件,如果涉及到社会利益、但同时主要侵犯的是被害人个人权益的刑事案件,也可以适用刑事和解。比如交通肇事案,虽然涉及公共安全,但亦侵犯被害人个人利益,可以适用刑事和解。

  更宜于适用刑事和解的,是自诉案件、初犯、偶犯、未成年人犯罪、过失犯罪、因家庭、邻里纠纷引起的刑事案件或被告人为限制责任能力人、在校学生、老年人、残疾人、怀孕哺乳妇女等特殊人群的刑事案件。

  《意见》中明确规定了不适用刑事和解的八类案件,如危害国家安全、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严重破坏经济秩序或社会管理秩序等。

  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还应具备犯罪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有明确的被害人;和解主体的意思表示真实、自愿;被告人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等条件。

  第二,规范和解,注重刑事和解的质量。在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案件适用刑事和解程序后,法官必须向双方当事人明确告知刑事和解中的权利、义务及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应当严格遵照相关规定开展和解工作,尤其是高度重视程序上的各项环节,力求每一步都合乎要求,审慎操作。

  第三,公正裁判,正确适用法律和政策。对于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经过人民法院审查和确认,符合法律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才具有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据此对被告人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对于符合适用条件的也可适用缓刑等非监禁刑。但对于仅以赔偿换取从轻处罚,并不真诚认罪悔罪,没有得到被害方谅解的被告人则坚决不能以刑事和解为由对其从宽处罚。 (郭京霞)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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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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