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门负责人解读加强和规范监外执行工作意见——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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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部门负责人解读加强和规范监外执行工作意见
2009年07月29日 09:42 来源:法制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五部门发布关于加强和规范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       

    五部门出台意见加强和规范监外执行 防止脱管漏管

  为了让监外执行人员的监管改造真正落到实处,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近日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强和规范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

  “加强监外执行工作,防止发生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和重新违法犯罪,是一项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关系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威,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五部门有关负责人今天对记者表示,该意见的出台,明确了各部门在监外执行的交付执行、监督管理、检察监督、综治考评各个环节的职责,对于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作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切实做到“无缝衔接”具有重要意义。

  省内监外执行人员应在10日内报到

  尽管现行的法律法规对规范监外执行人员的监管有所涉及,但规定的内容大都笼统、原则,缺乏一部规范监外执行人员监管工作的法律文件。

  “监外执行的交付执行,一直以来都是监外执行工作的一个核心环节。”五部门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该意见对刑罚执行的相关部门在交付执行中,明确了各自的职责。

  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判决、裁定生效前已被羁押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移交。判决、裁定生效前未被羁押的,由人民法院通知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法院应当在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和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送达罪犯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并抄送罪犯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

  意见明确指出,对于裁定假释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假释裁定书送达提请假释的执行机关和承担监所检查任务的人民检察院。监狱、看守所应当核实罪犯居住地,并在释放罪犯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假释证明书副本、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送达罪犯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抄送罪犯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对主刑执行完毕后附加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监狱、看守所应当核实罪犯居住地,并在释放罪犯前一个月将刑满释放通知书、执行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所依据的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送达罪犯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抄送罪犯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

  “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罪犯的判决、裁定作出后,以及被假释罪犯、主刑执行完毕后附加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罪犯出监时,法院、监狱、看守所应当书面告知其必须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报到,以及不按时报到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并由罪犯本人在告知书上签字。”五部门有关负责人介绍说。

  监外执行罪犯下落不明可上网追逃

  五部门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意见强化了对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督管理,并规定了相关惩处措施。

  意见指出,公安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下落不明的,可以按照有关程序上网追逃。

  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经警告拒不改正的,或者拒不报告行踪、下落不明的,或者采取自伤、自残、欺骗、贿赂等手段骗取、拖延暂予监外执行的,或者两次以上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医疗、诊断病历材料的,批准、决定机关应当根据执行地公安机关建议,及时作出对其收监执行的决定。

  意见规定,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间有四种情形之一: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已书面告知罪犯应当按时到执行地公安机关报到,罪犯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到,脱离监管三个月以上的;未经执行地公安机关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脱离监管三个月以上的;未按照执行地公安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或者不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等规定,经过三次教育仍拒不改正的;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行为,情节严重的,由与原裁判人民法院同级的执行地公安机关提出撤销缓刑、假释的建议。

  检察机关应对12种情形提出纠正意见

  五部门有关负责人说,检察机关发现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看守所交付监外执行活动和监督管理监外执行罪犯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意见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监外执行检察,并针对存在的问题,区别不同情况,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书或者提出口头纠正意见。交付执行机关和执行机关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纠正意见、检察建议无异议的,应当在十五日内纠正并告知纠正结果;对纠正意见、检察建议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人民检察院纠正意见、检察建议后七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结论仍然提出异议的,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对于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没有依法送达监外执行法律文书,没有依法将罪犯交付执行,没有依法告知罪犯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收到有关对监外执行罪犯的撤销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后,没有依法进行审查、裁定、决定的;公安机关没有及时接收监外执行罪犯,对监外执行罪犯没有落实监管责任、监管措施的等十二种情形,意见明确指出,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纠正意见。

  政法综治部门应每年定期召开联席会议

  “加强和规范监外执行工作对于防止和纠正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问题,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促进社会和谐,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五部门有关负责人说,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分工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协作配合,齐抓共管,切实做到依法管理、规范管理、有效管理。

  意见明确规定,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每年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有关情况,研究解决监外执行工作中的问题。交付执行机关和县级公安机关应当每半年将监外执行罪犯的交付执行、监督管理情况书面通报同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和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

  意见还指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按照中央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认真开展并深入推进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加强和规范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教育纠正工作,努力发挥社区矫正在教育改造罪犯、预防重新违法犯罪方面的重要作用。(本报记者 徐伟)

【编辑:吴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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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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