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铁路公检法改革应先精简再转制——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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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京报:铁路公检法改革应先精简再转制
2009年07月31日 11:48 来源:新京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 观察家

  7月29日,《新京报》发表社论《期待铁路转制为司法“去地方化”探路》一文,为铁路司法权“地方化”改革画出了问号,提出铁路转制“国家化”的想法,为构建公平正义的铁路司法体系起到了抛砖引玉的作用。

  铁路本身作为公共商品,流动性强,这令与之相关的铁路司法权和普通的司法权相比,在对案件管辖的范围上,更为特殊,加上改革所触及的利益体系庞大,给铁路司法的地方化改革模式增加了难度。笔者对铁路司法地方化改革的问题谈三点看法:

  其一,如果将铁路司法权直接划归地方政府,那么按照辖区公共服务的成本收益原则,地方政府就必须为司法权公共服务的成本买单。但是,在铁路司法权专属管辖和属地管辖双原则的情况下,铁路司法地方化改革模式可能会产生大量司法权公共服务收益外溢,例如,铁路法院受一方财政供养,审理案件的范围却可能是全国性的,这必将导致铁路司法行政效率降低,影响司法的公正。

  其二,改革后,对铁路公检法部门的财力保障仍是核心难题。与目前国内海事法院的规模不同,铁路公检法系统庞大、复杂。仅从1999年的海事法院体制改革的经验来看,即使在体制理顺之后,海事法院的财政拨款问题也依然存在。相比之下,臃肿的铁路公检法体系,若直接划归地方,必将导致地方财政供养系数上升,加重地方财政负担。

  其三,铁路司法案件与铁路运输系统联系紧密,具有专业化的特点,保证涉及铁路案件的司法公信力,就必须保证铁路司法部门的独立性,那么一方面要打破过去依托铁路企业的“有奶便是娘”的陋习,另一方面也通过监督防止铁路司法部门归属地方后“给钱就是爹”的依赖,毕竟,左手的诟病传给右手,一样会影响司法公信力。

  鉴于此,笔者认为我国的铁路司法地方化改革要避免一刀切,要全面思考,在保证铁路公检法系统彻底脱离铁路企业的基础上,以保持司法公信力为目标,坚持先精简再转制、先试点再推广的渐进式改革策略,让中央政府、地方政府、铁路公检法系统、铁路企业共同分摊改革成本,理顺财权分配机制,降低改革阻力。

  首先,在战略规划上,铁路公检法国家化还是地方化,需要科学的制度设计和实践的检验。笔者认为,应当按照事权的范围进行确定更为合理。在业界大力倡导参考海事法院专门化的同时,海事法院大区域管理以及其下设派出法庭的经验值得重视,这些经验更值得在我国当前铁路网络疏密存在差异、案件数量差别悬殊的具体情况下进行参考和借鉴。

  其次,铁路公检法转制牵扯到计划经济时期遗留下来的庞大人员编制问题,是改革的重点,如果不能做到严格把关,则后患无穷。铁路公检法改制中的人事编制和机构精简,要通过制度设计先进行消化,不能趁转制之机让不作为的“闲士”摇身一变成了国家公务员。因此,要严格控制人员参与公务员考试的条件和难度,同时,更要强化对综合业务能力素质的考核。

  再次,不加重地方政府的改革成本,并不是完全反对地方化改革模式,国家化还是地方化,都要在先处理好上述问题之后,再作讨论。但是,如果采取“地方化”,就要首先理顺当前铁路系统条块分割特殊状态下的利益分配格局。比如,要特别针对铁路企业的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征管机制和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分享比例进行重新确定,以免从垄断企业剥离冗员给了地方政府,却因为利益分配不均让一方百姓为铁路企业“减员增效”买了“冤枉单”。

  □刘源(学者)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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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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