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公检法“公务员化”改革启动 法检融入地方——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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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铁路公检法“公务员化”改革启动 法检融入地方
2009年08月05日 06:20 来源:广州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有关人士透露铁路公安将采用垂直管理模式,而铁路法检将融入地方普通法检

  铁路公检法人员转制面临“素质门槛”

  “千呼万唤始出来”,呼声由来已久的铁路公检法改革终于在近日拉开了帷幕,长达数十年的“儿子审老子,企业管社会”之怪现状步入终结的轨道。

  多少年来,铁路公安为“保障铁路部门的利益”,越权管理着本该由地方公安管理的铁路线。多少年来,个别铁路警察越权在铁路道口罚款,根本无视这属地方交警的职权范围。多少年来,同一桩“列车撞死人”的案件,原告若到地方法院索赔,可获数十万元;但若“误入歧途”地选择铁路法院,则甚至只能得到数百元的“侮辱性赔款”。

  本次改革,将让中国在“法治统一”的道路上迈出一大步。与此同时,改革的代价也是我们不得不考虑的问题。

  7月17日,国家公务员局、铁道部在京联合召开“铁路公安民警向公务员过渡工作会议”,对铁路公安民警过渡为公务员的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这意味着,“年年说,年年不见动静”的铁路公安转制工作,终于有了现实的进展。据悉,这次改革不仅涉及铁路公安,铁路法院和铁路检察院也将推进转制。

  铁路公安成“企业保安”

  两种法院“同命不同价”  

  铁路公安系统干部黄英自认为是“保安”而非“警察”。保安是为企业服务的,企业的利益并不等同于人民群众的利益,有时候甚至会发生冲突。不为人民服务的“警察”怎么可能是“人民警察”?法院和检察院亦是如此,正所谓“吃别人的嘴短,拿别人的手软”。  

  黄英(化名)是东北某铁路公安局的一名干部,他最近心情很愉快,因为在不远的将来,他就要成为一名真正的“人民警察”了。接受过良好高等教育的他参加工作以来一直有个打不开的心结:“我们这样的‘违法性执法’到什么时候才是个尽头?”

  黄英告诉记者:“国家的执法者竟然不是公务员,国际友人对此简直不敢相信。中国铁路警察保护的是作为企业的铁路部门的利益,而铁路部门的利益并不等同于人民群众的利益,有时候甚至会发生冲突。铁路公安改制,将改变警察为企业服务的特例,是中国向法治社会深入发展的一个里程碑。改制后,我们就是真正的‘人民警察’了,就可以光明正大地为人民服务了。”

  据了解,在建国初期“政企不分”、“国家办企业”的大背景下,决策层考虑到铁路是“国民经济的大动脉”,其运输具有跨区域性,以及社会治安形势复杂等因素,参考前苏联模式,由铁道部代表国家对本系统实行全面管理,其中包括执法与司法。1982年,又自上而下建立了三级铁路运输法院和铁路运输检察院。

  随着“政企分离”改革的推进,中国在体制层面已经基本理清了政企关系,邮电等大系统的企业化改革已经顺利完成。如今,铁路集团已属企业性质,长期“食其俸禄”的铁路公检法系统显然不可能是国家机关。把这些企业性质的公检法从铁路系统剥离出来,事关国民经济大动脉的和谐与正义。

  虽然是名义上的“警察”,黄英此前却一直认为自己只是一名“保安”。“为企业利益服务的,不是保安,是什么?”如同房地产公司的保安经常开罪业主,铁路公安心中的那杆秤也不可能公平。

  例如:发生铁路交通事故后,先由铁路公安负责勘察现场,然后由职能类似于地方交警的铁路安全监察部门出具“责任认定书”,作为此后赔偿等事宜的“事实依据”。而铁路公安和铁路安监作为铁路企业的“儿子”,“是决不可能做出对铁路企业不利的认定的”。“保安是不可能代表人民群众的利益的。按理说,企业应该在警察的指导下做好保卫工作,现在弄反了,作为企业的铁路部门可以指挥警察,我们有时候半开玩笑半正经地自嘲‘我们不是人民警察,我们是老板的警察,企业就是我们的老板’”。

  黄英向记者介绍,整个铁路公检法系统都隶属于铁路政法委,是铁路局的下设单位,因此,“在铁路交通事故中,铁路法院当然也不大可能做出公正的判决”。

  例如:针对同一桩发生在铁路上的交通事故,根据《铁路法》和《铁路保护条例》,铁路部门是免责的;而根据《民法通则》,铁路公司作为高危企业,放任那些危及群众人身安全的行为,就应该负赔偿责任。

  所以,在地方法院的判例中,铁路部门几乎都要支付数十万元的高额赔偿;但若由铁路法院审理同一案件,则倾向于判“铁路部门无过错”而免责,有时候赔偿金额只有象征性的、对被害人家属具有一定“侮辱性”的数百元。在两种法院,“同命不同价”。

【编辑:吉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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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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