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番禺皮革厂违规排污 当地检察机关主动介入——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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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番禺皮革厂违规排污 当地检察机关主动介入
2009年08月10日 11:32 来源: 人民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皮革生产染整厂违规排污,将河涌染成红色,应由谁来起诉?广东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作为原告提起公益诉讼,广州海事法院受理后,日前作出一审判决:东泰厂立刻停止污染行为,并赔偿环境污染损失和费用共6.25万元;赔偿款项由原告受偿后上交国库。

  我国现行法律尚无明文授权检察机关可作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番禺检察院此番举动,引起社会关注。

  河涌惊现“红色水带”

  制革污水偷排市政管道

  事起2008年7月13日,广州市环境监察支队番禺大队接到投诉:位于东涌镇官坦村虾导涌交警中队第九分队北面的排水口处发现大量的红色废水。执法人员赶到现场,对该区域内工厂逐一排查,发现污染源为东泰厂。

  事故发生后,广州市环境监察支队番禺大队、番禺区环保局对东泰厂厂长何红章、污水处理工卢微欣进行询问。何红章承认大量红色废水是东泰厂排放的,该红色废水没有经过污水处理设备进行净化,是生产后直接排放。卢微欣也承认:前后有5次将未经净化处理的工业污水偷排到市政管道。

  破解环境维权困局

  检察院环保局联手出拳

  按理说,遇到举报和求助,检察院一般向环保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由环保部门对污染企业进行查处就可以了。可是,由于“立案难、取证难、鉴定难、胜诉难;没人诉、不愿诉、不敢诉、不会诉”,环境维权陷入困局。

  如何解决?检察官们想到了区环保局。本来,作为行政部门的环保局拥有一定的行政处罚权,但其行政处罚权是有限度的,对行政处罚权限以外的环境危害行为也无能为力。可不可以由检察机关与环保局搭建合作平台,通过环境公益诉讼来加强执法力度?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提出这一构想。

  经研究,专家认为,行政处罚与承担民事责任并不矛盾,污染责任方并不会因被处以行政罚款而可以被免予追究民事赔偿责任。番禺区人民检察院跟区环保局很快达成一致,区环保局对该案进行了初步调查后就迅即作了移送处理。广州海事法院也同意尝试受理此案。

  诉讼主体的资格、调查取证的合法性、证据的要求、诉讼主体的称谓、侵权责任的认定、损失结果的认定、赔偿款的去向……通过沟通协调,难题一个个解决,至此,由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首宗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一审胜诉。

  环保公益诉讼试水

  惩治污染仅有信号不够

  “法律监督权的首要价值就是保障民生,人民群众期待拥有蓝天碧水,检察机关就必须有所作为。”番禺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暨中党认为,检察官“亮剑”环保公益诉讼,从当前来看是要进一步打击非法排污行为,配合广州治水;从长远来看,是向全社会发出强烈信号,坚决惩治污染。

  我国现行法律尚无明文授权检察机关可以作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作为此次番禺环境公益诉讼的指导人,广州市检察院民行检察处办案二科科长陈宏告诉记者,番禺区检察院主要依据是《环境保护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其中《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8月5日,记者打通被告委托代理人、东泰厂厂长何红章的手机。何红章坦言:时代变了,以前偷排大不了是环保部门罚一下款,现在没想到还惹出了检察院起诉这么大件事;判决还是比较公正,毕竟是工厂违规在先,今后工厂肯定不会再犯同样错误。

  同时相关专家指出,推进环保公益诉讼,只有信号还不够。番禺的有益探索,期待深化。

  【新闻链接】

  ○2005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梁从诫以四川沱江重大污染事件为例,呼吁“尽快建立健全环保公益诉讼制度”。

  ○2008年1月18日,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发起“2008法律援助绿色行动”,设立“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援助专项基金”。

  ○2009年5月13日,云南省高院审理阳宗海砷污染案时明确提出:环保公益诉讼只能由检察院和环保社团组织作为原告提起,法院暂不受理公民个人作为原告提起的环保公益诉讼。

  ○2009年7月上旬,中华环保联合会状告江苏江阴港集装箱有限公司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案,被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专家称其对环保公益诉讼具“破冰”意义。(记者 罗艾桦)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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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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