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日报:问责并非行政法治的终点——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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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日报:问责并非行政法治的终点
2009年08月17日 08:30 来源:北京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问责很重要,但是,问责不能代替一切,它仅仅是政体改革的一个环节

  最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暂行规定》的颁布实施,是加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完善领导干部行为规范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强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更好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对于问责制,有人认为,选举与问责是公民社会在实现民主过程中的两端,或者说是民主法治的起点与终点;问责制是政体改革的新切入点。

  我认为,把问责看作是民主法治的终点,这是一个形象的比喻,强调了选举与问责的作用,应该说是有一定道理的。但是,它毕竟不是一种准确的说法。选举很重要,问责也很重要。但是问责,包括党政领导干部问责,仅仅是政体改革中间的一个环节,它不能代替一切,不要以为有了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就什么都可以解决了。解决党政领导干部问责,要确定他的责任和责任限度问题;确定他的责任限度问题,还要有很好的体制和机制问题,有很多连带的关系。如果从强调问责的重要性来讲,这个比喻是有一定道理的,可以使我们对这个问题的重要性有一个认识,但是不能把它绝对化,因为问责毕竟还不是最根本的问题。

  在我看来,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是一种特定的问责主体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承担的职责和义务履行情况,实施监督和责任追究的一种制度,核心内容是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所以这个问责和行政责任是紧密联系起来的,责任本身是一种行动的一个基本价值取向,但是,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在我们整个政治制度中还不是一个最核心的内容。

  如果说问责制是政体改革的新切入点,这一层意义倒是可以说。但切入点并不是说最核心的东西,切入之后,可能引出更核心的问题。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首先有一个责任制度的建立,是建立一个责任政府。如果没有上述价值目标,单纯问责,解决不了根本问题。问责制有重大意义,这是毫无疑问的,但是不要说这个意义巨大到涵盖了一切,成为最主要的措施;相反,问责制只是整个系统工程中间的一个方面。要把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搞好,还需要一系列配套的东西。例如,健全制度体系,规范问责行为。具体来说:

  一是规范问责的主体及其权力。依法明确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党政首长以及其他问责主体在问责中的地位和权力,以解决谁来监督、谁来问责的问题,确保行政问责到位、合法、有效。

  二是规范问责的客体及其职责。明确政府纵向、横向部门之间以及部门内部各岗位之间的关系,合理界定各自的职责权限,根据职责的不同以及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的具体情形,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种类和不同的责任追究方式。

  三是规范问责的事由和情形。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办法,对什么事该问责,什么事可以免责,作出明确规定,尽可能做到既涵盖全面,使之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又体现一定的量化依据,使之具有较强的操作性。

  四是规范问责的程序。逐步建立一套科学规范的问责程序,如提案、立案、调查、申辩、审议、决定、复议、申诉等,以规范化的程序来保证行政问责的有序进行,实现行政问责的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

  (作者王伟为国家行政学院博士生导师、政治学教研部原副主任)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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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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