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将首次审议控烟条例 建议公务员带头——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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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将首次审议控烟条例 建议公务员带头
2009年08月17日 18:05 来源:新民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8月17日上午,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开幕。备受市民关注的《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也于今日上午同时提交人大常委会一审。

  明确限定场所、分类管理

  今天上午,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首先听取了受到市民广泛关注的《条例(草案)》的说明及审议意见报告。

  市卫生局局长徐建光在对《条例(草案)》的说明中介绍,《条例(草案)》共二十四条,主要内容包括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工作原则、监管体制、禁止吸烟场所的范围等;确定的立法指导思想是前瞻性与现实性相结合,明确了“限定场所、分类管理”的原则。

  同时,考虑到控烟工作涉及社会观念、公民权利以及各方利益的平衡,既要有行政部门积极有效管理,又需要社会力量的参与,因此《条例(草案)》在创新行政管理体制的同时,也赋予了有关社会力量一定的权利。

  公共场所吸烟区可设最高占比

  市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瞿钧在审议报告中则提出了一些修改建议:

  一方面,建议进一步明晰控烟场所的设定思路和相关标准。“《条例(草案)》规定了完全和部分禁烟的场所范围,但缺乏清晰、统一的划分标准。”

  因此,建议切实维护不吸烟群体的合法群益,按照分类管理、循序渐进的要求,对允许设立吸烟区域的公共场所,可依照人群吸烟比例设定吸烟区域面积的最高占比,并向全面禁烟的目标逐步过渡;对小型餐饮服务场所等难以划分吸烟区和非吸烟区的公共场所,探索引入契约管理办法,“允许其自主决定是否实行禁烟,并向社会明示,以维护公众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另一方面,由于执法是控烟立法的难点所在,审议报告中还指出,“《条例(草案)》对政府职责和个人权利义务的规定比较原则,难以形成各方合力”。

  据此审议报告建议,首先完善多部门监管体制,确定综合协调部门,建立执法联动机制,明确市和区县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划分,并补充规定政府部门未尽法定职责的法律责任。

  同时,平衡单位权责关系。建议将控烟工作纳入文明单位评比内容,以调动单位参与控烟的积极性。而对吸烟者不听劝阻的情形,应赋予单位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并要求及时处置的权利。此外,完善对个人的处罚办法,降低执法成本。

  公务员应起示范带头作用

  控烟工作涉及面广、过程漫长,而为了进一步强化控烟宣传教育和社会参与机制,审议报告对此建议,凸显国机关和公务员在控烟工作中的示范带头作用,并发挥大众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

  审议报告提出,一方面进一步凸显国家机关及公务员在控烟工作中的示范带头作用;同时明确本市相关大众媒体开展控烟公益宣传教育的具体要求;同时,提出强化医疗卫生系统的控烟责任,增加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为病人和社会提供戒烟指导帮助等内容,并完善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控烟的相关支持、奖励政策及监督机制。

  审议报告还指出,《条例(草案)》中“提供公共服务的办事场所”、“公共活动区域”、“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等概念不够清晰,建议作进一步修改完善。(李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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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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