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公安厅长:对交通违法缩手缩脚是对人民犯罪——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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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公安厅长:对交通违法缩手缩脚是对人民犯罪
2009年08月18日 09:28 来源:人民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杭州先后发生了“5·7”和“8·4”两起因超速和酒后导致的恶性交通肇事案,其潜在的危害无法估量!我们不能就事论事地讲或大或小的交通违法行为,要站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来反思我们的管理水平。片面地追求满意度而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缩手缩脚,说小了是渎职,说大了是对人民的犯罪

  从公安机关管理的角度而言,交通违法行为有轻重之别;但从民警的执法理念来说,交通事故没有大小之分。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如果处理不慎,也有可能影响经济发展、地方形象乃至社会和谐。在杭州城里,不到100天时间,先后发生了“5·7”和“8·4”两起因超速和酒后导致的恶性交通肇事案,理所当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老百姓理所当然质疑我们公安交管的水平。因为车祸不仅直接剥夺了两个年轻的宝贵生命,其潜在的危害更是无法估量!所以,我们不能就事论事地讲或大或小的交通违法行为,要站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来反思我们的管理水平。否则,鲜活的生命频频死于车轮底下,何谈以人为本?

  近日,省公安厅出台了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五条常态严管措施。为什么又要单独抽出来大声疾呼?痛定思痛,除了一些交通参与人法律意识的淡薄是其中原因外,也是对我们民警正常执法的矫枉过正——从严管理和文明执法并不矛盾,寓于严管中的文明执法是对每一个民警起码的要求,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都是对法律和文明的亵渎。

  对交通违法行为尤其是“醉酒驾”,依法严管强调常态化,就是要防止严一阵松一阵。要坚持“零容忍”,天天查,夜夜查,路上查,源头查,使心存侥幸的司机“谈酒色变”。有人说,现在驾驶员、车有量、道路里程飞速增长,潜台词里似乎是说步入汽车社会后,必定要以伤亡人为代价。可事实上,这几年浙江交通事故的几项指标连续实现“零增长”,尤其是死亡人数逐年下降,靠什么?除了交通参与人文明素养的提高,职能部门的依法严管是重要一环,文明交通行为的形成需要刚性制度的引导。

  特别需要强调的是,现在公务车辆中开“霸王车”的不少,老百姓意见很大。同是四个轮子一辆车,谁给公务车横冲直撞、违章了不接受处罚的特权?尤其是警用车辆,执法者首先要守法。否则,从严管理就理不直气不壮。所以,对违章的公务车,除依法处罚外,要定期抄送同级纪检监察部门,严重的要在媒体上曝光。文明、公正、理性、平和理念下的依法严管重罚,会得到绝大多数群众的拥护和支持。我把话说到底了,宁可对公安工作的满意度降几分,对地市公安局的测评退几位,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也要依法严管到底,顶格处罚。片面地追求满意度而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缩手缩脚,说小了是渎职,说大了是对人民的犯罪。

  ——浙江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厅长王辉忠日前在全省公安机关电视电话会议上说

  本报记者 黄庆畅整理

【编辑:吴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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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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