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高院完善案例指导制度 减少“同案不同判”——中新网
本页位置: 首页新闻中心国内新闻
    广东高院完善案例指导制度 减少“同案不同判”
2009年08月18日 17:38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中新网广州8月18日电 (索有为 范贞) 深圳机场女清洁工梁丽“捡”黄金案发生后,立刻有人将其与“许霆”案相提并论,关于梁的行为是不当得利或是构成盗窃罪的争论立刻成为各大网站置顶的头条。一个普通的刑事案件经过网络的传播迅速衍生为一起公共事件,而这正显示了案例对社会和法治的深刻影响。记者18日从广东高院获悉,广东法院将加快建立完善案例指导制度,形成全省联动,层次分明的案例指导体系,以进一步减少“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发生。

  据广东高院相关负责人介绍,中国以成文法为法律的主要渊源。但是当前,人民法院利用法律手段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范围不断扩大、法律关系复杂多样,有的立法仍相对滞后,如许霆案中关于“盗窃金融机构”的司法解释就未能将盗窃ATM机的情况纳入其内。现行的法律大多条文简练、原则性强,审判实践中,容易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广东省作为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经济活跃,各类复杂、疑难、新类型案件层出不穷,加强案例指导有着非常现实的意义。

  该负责人表示,优秀的司法判决是审判智慧和经验的总结,案例指导的主要作用是填补法律漏洞,维护司法统一,平衡法官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指导审判实践。上级法院确认并发布的案例,代表了上级法院对某一类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倾向性意见和对具体案件的态度,对辖区内法院处理同类案件具有约束性。通过先例判决的公开和指引,还可有效引导公众行为,当事人也可预测诉讼成本,有助于高效解决纠纷,促进社会和谐。

  另据了解,由于广东省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地区差异很大,除省法院应当发布在全省范围内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外,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法院也可以结合自身情况发布在管辖范围内具指导作用的典型案例。其他中级法院及基层法院一般不进行案例指导,但应积极向省院选送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由省法院审核后统一发布。发布案例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应属于法律规定不明确或法律关系复杂,且具有一定的典型性。

  指导性案例在为法官所熟知的同时也要让律师和社会公众了解、知悉。为此,广东省法院要求有条件的中级法院要扩大案例发布范围,除涉及审判秘密的一律向社会公开发布;建立省级案例信息库,将案例分类排列,通过网络公开发布。省法院也将在内部业务管理系统上增设案例查询模块,为三级法院审判人员提供案例查询、上传、管理等功能,便于随时查用。

【编辑:谢宏钰
 
请您登录/注册后发表观点!  进入社区  查看评论>>
    ----- 国内新闻精选 -----
商讯 >>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视频图片2010}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