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赵晚报:交通肇事罪不应适用自首减刑——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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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燕赵晚报:交通肇事罪不应适用自首减刑
2009年09月01日 11:50 来源:燕赵晚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交通肇事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自首;而交通肇事逃逸后向有关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可以认定自首。”浙江省高院刚刚出台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若干意见》的规定引发了普遍质疑。(8月30日中国广播网)

  真正有价值的质疑在于,这样的规定与《刑法》对自首的定义,似乎在一定程度上形成抵触。“自动投案”与“如实供述罪行”是刑法认定自首的两个法定条件,且没有任何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交通肇事罪不再认定自首情节,因而浙江省高院显然没有权力做出“交通肇事报警非自首”的指导意见。而且,自首仅是“可以”而不是“应当”从轻处罚。

  还有,即使仍属自首,交通肇事罪中的自首减刑是否真的足够合理?交通肇事后报警并保护事故现场,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当事人交通肇事后必须履行的义务,更重要的是,既然法律已经将逃逸作为加重处罚的情节,也就意味着在现场等候已经被减轻处罚,如果再次依据同样的原因以自首的名义更大程度地减轻处罚,对事故受害者就是极大的不公,甚至已经是一种对犯罪的放纵。

  君不见,在司法实践中,犯下交通肇事罪,只要不逃逸,所受到的刑事处罚都非常轻微,70%以上被判处缓刑,而且,如果经济赔偿到位,撞死人都很少会真正坐牢,最多判几个月的拘役,大多都是缓刑。杭州的胡斌倘若不是引起社会公愤,显然也应属于自首,而且经济赔偿到位,判个缓刑也是有充分“法律依据”的,这就不难理解胡斌父母走出法庭时为何会大呼不公平。

  浙江省高院擅自规定“交通肇事报警非自首”,在释法权限上或有不妥;但是,交通肇事罪中自首减刑泛滥,带来的处罚普遍偏轻问题,的确有违立法精神。立法部门或释法部门应该对此尽快做出明确。(舒圣祥)

【编辑:马学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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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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