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举报“涉枪涉爆”最高可奖1万元——中新网
本页位置: 首页新闻中心国内新闻
    河北:举报“涉枪涉爆”最高可奖1万元
2009年09月03日 12:15 来源:燕赵晚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昨天(2日)上午,(河北)省公安厅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对外发布《河北省公安厅群众举报涉枪涉爆违法犯罪奖励办法》,市民举报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最高可获奖金一万元。

  《奖励办法》规定,凡举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经查证属实的,给举报人不少于2000元人民币的奖励;举报合法爆炸物品从业单位违规销售、运输、储存、使用爆炸物品,经查证属实的,给举报人不少于2000元人民币的奖励;举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经查证属实的,给举报人不少于1000元人民币的奖励;举报狩猎场、营业性射击场、保安押运公司等涉枪单位违法违规购置、储存、使用枪支弹药,经查证属实的,给举报人不少于2000元人民币的奖励;通过群众举报,破获重大爆炸物品、枪支弹药案件或取缔非法制贩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窝点的,视情况给予举报人上述奖励标准2-5倍(4000元—10000元)的奖励。

  警方表示,各级公安机关将严格为举报人保密。河北省公安厅举报电话:0311-66622035(工作时间),0311-66622030(昼夜),0311-66622093(传真);举报信件邮寄地址:石家庄市中山西路469号河北省公安厅治安总队,邮政编码050051。

  省公安厅昨日还发布了《关于收缴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的通告》,规定:严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炸药、雷管等各类爆炸物品以及军用枪、射击运动枪、仿真枪等各类枪支、弹药。严禁非法持有、私藏、携带枪支、弹药;严禁非法使用、私藏爆炸物品;严禁邮寄爆炸物品和枪支、弹药;严禁在托运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爆炸物品和枪支、弹药。凡违反上述规定或者走私枪支、弹药,或者盗窃、抢劫、抢夺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的,必须立即自首并将非法爆炸物品、枪支、弹药上交当地公安机关。

  凡在通告公布之日起20日内自首并交出上述非法物品的,可依法从轻、减轻、免除或者不予处罚;逾期拒不自首、拒不交出非法物品的,依法收缴并从重处罚。(刘志如 董世杰)

    ----- 国内新闻精选 -----
商讯 >>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视频图片2010}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