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规定律师持调查令可查被执行人财产——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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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规定律师持调查令可查被执行人财产
2009年09月20日 09:55 来源:大河网-河南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今后,律师在我省境内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将不会再遇“闭门羹”。9月18日上午,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在执行程序中使用调查令的若干规定(试行)》,正式在全省法院推行执行调查令制度。据了解,此举之前只在我国少数发达地区有先例。

  执行调查令可查哪些情况

  所谓执行调查令制度,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当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需要的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法院签发执行调查令,由申请人的委托代理律师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以获取相关证据。

  根据省法院当天发布的试行规定,代理律师手持人民法院签发的执行调查令,可调查被执行人的情况包括:(一)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主要是工商登记情况;(二)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主要是房地产登记情况、机器设备登记情况等;(三)被执行人是否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四)能够证明被执行人有无实际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况。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由于银行账户信息牵扯到公民隐私,因此不在执行调查令可调查范围之内。

  单位不得拒绝

  有利于促进执行

  根据省法院发布的试行规定,“接受调查人应当于收到调查令之日起七日内向持令人提供调查令所指定的证据”,对此,省法院执行局负责人进一步解释说,“对于被调查人来说,当接到这一命令后,必须提供其掌握的证据,不得拒绝。一旦无正当理由拒绝,应按妨碍执行论处,将会被罚款,严重的将被扣留。也就是说,律师相当于获得了调查取证的‘尚方宝剑’。”

  对于我省法院推行调查令制度,律师普遍表示欢迎。河南怡龙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岳锋说,以往律师调查权有别于司法机关所拥有的调查权,没有强制性,因而调查取证难成为“压在律师身上的三座大山”之一。我省推行执行调查令制度,不仅体现了法院对申请执行人的尊重,也节约了人民法院的执行资源,还能避免司法不公。

  不过也有律师认为,在调查令推行的初期,估计部分单位还会有些抵触。对此,省法院执行局负责人表示,在试行的基础上,下一步省法院还将会同有关部门联合下文,为执行调查令的通行进一步畅通渠道。 (记者李旭兵 实习生 周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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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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