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颁布海上交通安全地方法规——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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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颁布海上交通安全地方法规
2009年09月24日 21:44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中新网天津9月24日电 (记者 田齐) 记者今天从天津海事局获悉,《天津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及市长签发,将于10月1日起生效实施。该《规定》填补了天津地方立法在海上交通安全领域的空白,亦使天津成为继厦门、深圳、青岛之后,中国大陆第四家颁布海上交通地方法规的城市。

  据天津海事局副局长孔繁弘介绍,《天津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共四十三条,内容包括规定的适用范围、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体制及主体职权、码头及港口设施要求、海上施工作业要求、船舶装备及航行要求、其它海上活动要求和相关法律责任等。

  《规定》适用于天津沿海水域内一切航行、停泊、作业及其他与海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天津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天津沿海水域海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交通、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海洋、渔业等有关部门依法做好相关工作。

  《规定》中说,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海洋综合开发利用应当首先保障海上交通安全,维护海上航行、停泊和作业等正常秩序。从事海上旅游、观光、娱乐等活动的船舶,应当符合海上交通安全要求,取得船舶检验证书及相关签证。活动时不得对航行安全造成影响,并保证人员安全。

  《规定》指出,海事机构发现海上交通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消除隐患,必要时有权采取责令临时停航、卸载、停止作业、禁止进港或离港等强制性措施。对违反本规定的有关行为,海事部门视情节轻重将依法予以警告、责令改正、罚款等行政处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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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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