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居住证10月1日登台 流动人口可享居民待遇——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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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居住证10月1日登台 流动人口可享居民待遇
2009年09月24日 23:39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中新网杭州9月24日电 (记者 袁爽 实习生 沈兰) 记者今天从浙江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获悉,《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全新的居住证时代的到来,将解决流动人口基本服务和权益保障问题,为流动人口较好地逐步享受与本地户籍人员同等的基本服务提供了有效平台。

  据统计,截止2009年6月底,该省登记在册的流动人口总量达到1944.1万人,连续九年位居全国第二,与常住人口的比例大致为1︰3,其中省外流入1631.9万,流动人口中务工人员达1540.4万人,浙江省已成为我国流动人口大省。

  “流动人口的迅猛增加,一方面丰富和活跃了我省劳动力市场,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另一方面也给社会建设和管理带来了挑战和压力。”浙江省公安厅副厅长凌秋来告诉记者,1995年,浙江省出台了《浙江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2004年7月进行修改,并放宽了限制,外来务工人员在求职或搞经营活动等情况下,不需出示暂住证,但暂住证制度继续执行。如今,因流动人口维护自身权益、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需求不断增加,新条例在立法理念、制度设计和管理方式等方面都将迎合新形势的发展需要。

  凌秋来介绍说,暂住证更多的是适应治安管理的需要,而居住证在解决流动人口基本服务和权益保障问题,为流动人口较好地逐步享受与本地户籍人员同等的基本服务提供了有效平台。

  据悉,居住证可分为《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和《浙江省居住证》两类。已取得临时居住证满三年的,有固定住所、稳定工作,并符合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的流动人口,可以按照本条例规定申领《浙江省居住证》。证件有效期为9年,符合规定条件的持有人最终可以申请转办居住地常住户口。同时,居住证作为持有人的居住证明,在全省范围内有效。(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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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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