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赵晚报:“同命同价”的适用范围还应再扩大 ——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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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燕赵晚报:“同命同价”的适用范围还应再扩大
2009年10月29日 14:43 来源:燕赵晚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同命不同价”一直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更受到许多人的质疑。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进行三审的《侵权责任法(草案)》新增规定:因交通事故、矿山事故等侵权行为造成死亡人数较多的,可以不考虑年龄、收入状况等因素,以同一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人的生命是无价的,我们谁都不可能给生命一个公正的价格标准。但是在特定时候,无价的生命只能通过一定的金钱数额来度量,才能维护当事人的基本利益。在关于死亡赔偿金的司法实践中,我国司法机关一般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个司法解释确定了城市和农村两个赔偿标准。该司法解释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鉴于城乡收入差别巨大的现实,这种以收入水平作为赔偿标准的做法,必然造成“同命不同价”!

  美国《独立宣言》指出:“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有从‘造物主’赋予的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可见,生命权是人的最基本权利,该权利虽然诞生于资本主义语境却有着普世价值,因而尊重人的生命、人生而平等应是各国法律都坚持的基本原则和立法精神之一。因此,旨在消除“同命不同价”的《侵权责任法(草案)》的出台,受到民众的欢呼就成为必然。

  然而,此次推动“同命同价”的法律修改并不彻底,“造成死亡人数较多的”前置条件人为地设定了一个适用范围,对于个体还没有典型的适用意义。要想彻底实现生命权利的一视同仁,需要的是更加彻底的法律界定。

  法律所承载的不仅仅是为政之工具,更应是价值观的倡导。希望正在审议的“同命同价”、“同票同权”、“同工同酬”等“同权法案”能让生命平等乃至更多的权利平等观念得到更好的彰显和落实,让人们更加清晰聆听我国民主法治前行的足音。(青梅煮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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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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