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若干规定呈现三亮点——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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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若干规定呈现三亮点
2009年10月30日 11:57 来源:文汇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上海市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若干规定(暂行)》(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将于11月1日起施行,记者日前从市人口综合服务和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了解到,《若干规定》提高了《上海市临时居住证》的“含金量”,有效惠及《居住证》持有人,具有规范居住证、实有人口信息和外来人员信息采集“三大亮点”。

  -亮点一:设定了持《上海市临时居住证》人员可以享受的服务和待遇。在证照办理方面,持证人员可以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登记、港澳商务签注、边境通行证件等事务,申请出具在沪无犯罪记录证明;在计划生育方面,持证人员可以按规定免费获得避孕药具,接受避孕节育检查和手术、终止妊娠手术以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等国家规定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以及参加有关计划生育知识普及活动、接受咨询指导等;在公共卫生方面,持证人员可以在指定医疗机构接受实行限价收费的产前检查、住院分娩服务,同住的未成年子女可以接受儿童预防接种、计划免疫等传染病防治服务;在子女教育方面,与持证人员同住的适龄子女需要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到现居住地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就读,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解决。

  -亮点二:规范了信息采集制度。社区综合协管员上门采集信息时,必须佩戴统一制发的工作证件。对未经公示、未佩戴统一制发工作证件的人员,相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提供信息。《若干规定》还规定了信息保密义务和违法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或者违法查询、使用实有人口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相关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亮点三:规范了相关单位登记来沪人员信息的制度。用人单位在聘用来沪人员时,职业中介服务机构和市场、超市的经营管理者,为来沪人员提供职业介绍、设立摊位服务时,“应当登记来沪人员的姓名以及身份证件和居住证件的种类、号码”,“来沪人员应当根据单位的要求,出示身份证件、居住证件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据悉,“两个实有”全覆盖工作自去年10月在虹口区率先试点以来,目前已在本市18个区县全面推行。针对“两个实有”全覆盖推进过程中暴露出的一些问题,如《上海市临时居住证》的“含金量”过低、用人单位在居住证件管理方面的责任不明确、对居住房屋租赁信息的掌握不全面等,《若干规定》进一步调整了管理手段,提高了服务水平。(通讯员房杰 记者王宝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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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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