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规定六种交通违法行为 出事故即认定责任——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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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规定六种交通违法行为 出事故即认定责任
2009年11月06日 10:59 来源:四川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11月5日,记者从(四川)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获悉,省公安厅近日出台了《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试行)》,将于明年1月1日开始实施。据省交警总队相关负责人介绍,新出台的规则对过去在《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法规中的原则性规定进行了细化,规定了六种交通违法行为,发生事故即认定责任,并将过去处理事故中全省各地一些不一致的地方进行了统一。

  新规则的两大亮点

  据交警总队相关负责人介绍说,过去对于无证驾车等情形发生事故的责任认定,全省存在不一致的地方:比如无证驾车被别人追尾,如果按照因果关系来判定,有的地方就会认定无证驾驶一方无责。但按照新规则,即使事故不是自己导致,只要存在无证驾驶,就要承担次要责任;如果事故发生与自己的行为有因果关系,就要承担主要或者全部责任。

  此外,新规则还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一方当事人逃逸的,负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逃逸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主要责任,另一方当事人承担次要责任。也就是说,按照新规定,交通事故逃逸至少要承担主要责任。而在过去,逃逸方如果有证据证明对方过错,则可能按照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主次责任。

  相关报道六种交通违法行为

  新规则对交通事故责任中承担全部责任、主次责任等情形进行了具体细化和区分。其中,第十一条规定了六种交通违法行为,发生事故即认定责任;如其行为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的,应当确定为主要或者全部责任。六种违法行为是:

  (一)当事人无驾驶资格、饮酒后、吸食或者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驾驶机动车,醉酒后驾驶非机动车的。

  (二)车辆严重超载、严重超速或者车辆机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三)驾驶车辆违反交通信号灯、交通警察指挥手势通行的。

  (四)驾驶机动车逆行或者越过道路中心分道线、隔离设施与其他正常行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五)驾驶机动车在人行道、人行横道或其他行人通行范围内刮撞行人,在非机动车道或其他非机动车通行范围内刮撞非机动车的。

  (六)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逆行或在人行道行驶,与正常行驶的非机动车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郑先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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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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