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晚报:执法犯法者应当罪加一级 ——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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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晚报:执法犯法者应当罪加一级
2009年11月26日 15:57 来源:北京晚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25日,几乎中国所有主流媒体都报道了陕西省丹凤县高中生徐梗荣受审期间猝死案的一审结果:商南县人民法院当庭宣判,以滥用职权罪判处丹凤县原副县长、县公安局原局长闫耀锋有期徒刑2年,丹凤县公安局原纪委书记王庆保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法院以刑讯逼供罪判处负责审讯工作的丹凤县刑警大队原教导员赵朔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判处民警贾严刚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对李红卫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一个活生生的人,一名想报考体育专业的强壮青少年,进入公安局后,经过8天8夜的暴力刑讯逼供而死亡,究竟算是猝死,还是顽强的生命力在奋力抗争法西斯暴行到最后一刻的惨遭杀害,我无法判断。中国有多少人能坚持8天8夜,我也不知道。假如是我,8小时就一命呜呼了。

  庄严而神圣的法律判决书说:“被告人赵朔、贾严刚、李红卫在侦破案件中,为获取口供,对犯罪嫌疑人实施暴力,其行为均已构成刑讯逼供罪。鉴于三被告人是在执行领导指令过程中的行为,参与审讯民警较多,责任分散,加以犯罪嫌疑人患有原发性心肌病等原因,各被告人尚能认罪,商南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暴力致死一个人的生命,居然可以仅仅是最高判处有期徒刑2年半,最低判1缓1,凭什么呢?因为是“在执行领导指令过程中的行为,参与审讯民警较多,责任分散”,这实在让人觉得不可思议。

  严禁刑讯逼供,为什么在某些地方得不到执行?“领导指令”和“法不责众”是重要原因之一。在某些执法者眼中,之所以敢于不畏法律,草菅人命,正是因为有“领导指令”和“法不责众”的“护身符”,其奈我何?!

  执法者犯法的深层原因,在于这些人根本就不把法律当一回事儿,缺乏起码的敬畏之心。青岛某官员的“雷人”语录是:什么都按法,不如没法。法律到了他们那里,果然就如同无法一般。

  依法治国的前提是除了有法可依,还要有守法的执法者。二者缺一不可。没有守法的执法者,依法治国将是镜花水月。要让执法者守法,基本的一条就是对执法犯法者严加惩治,罪加一级。如果对执法犯法者法外施恩,执法者不负或轻负执法过程中的违法责任,法律就变质了,成为少数人任意胡为的暴力工具。人民要把法律的权柄交给执法者,只有监督是不够的,必须要与执法者达成一项法律约束:执法犯法者,不是与“庶民”同罪,而是要治以重罪。这丝毫也不违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只有对执法犯法者严惩不贷,才能体现权责一致的公平正义。(苏文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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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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