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点公共安全视野下的"2009醉驾" 是否入罪引激辩——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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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盘点公共安全视野下的"2009醉驾" 是否入罪引激辩
2009年12月03日 09:53 来源:法制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11月27日上午,制造南京“6.30”特大交通事故的张明宝站在了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被告人席上。

  这名在不到四年时间里创下80次违章记录的“高分司机”最终因醉酒驾车酿成5死4伤,被检察机关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诉。

  如今,站在法庭上的张明宝已是一脸悔意。

  纵观2009年,类似“6.30”特大交通事故的惨剧一次又一次地在全国多个地方被“复制”。面对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要求严惩的呼声,立法部门正探索着予以回应,执法部门也在实践中摸索前行。

  一“罪”成名恶性案件背后的刑罚“变迁”

  2009年6月30日,在张明宝的记忆中也许是黑色的;但是,对于那5条被呼啸而驰的车辆带走的生命来说,张明宝却没有给他们可以去回忆的机会。

  而11月27日的庭审,让法庭里的众人再一次重温了那场惨剧……

  当晚8点左右,张明宝饮酒后驾车回家,途中车辆突然失控,撞倒9名路人,并撞坏6辆在路边停放的轿车。最终,被撞倒的9人中5人死亡,4人受轻伤,死者中还有一名身怀六甲的孕妇。经抽血化验鉴定,张明宝血液中的乙醇浓度达到了381.5mg/100ml,属严重醉酒驾驶。

  法庭上,公诉机关称,张明宝的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建议法庭据此予以量刑定罪。庭审进行了约两个小时,因案情重大,法庭宣布,此案将择日宣判。

  张明宝案的审理让“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再一次“万众瞩目”。

  今年7月,当张明宝还面对着“千夫所指”之时,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传来的一声的法槌声,将人们的目光第一次聚焦在这个曾经看似离我们很遥远的法律术语上。

  7月23日,因无证醉酒驾车造成4死1伤的孙伟铭,被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孙伟铭由此成为因醉驾被判处死刑的第一人。经上诉,9月8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孙伟铭无期徒刑。

  就在四川省高院宣布改判的当天,最高人民法院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作出解释:“行为人明知饮酒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符合刑法规定。”

  翻阅相关资料,记者发现,长时间以来,在惩治醉酒驾车行为方面,交通肇事罪的出现频率以及熟知度远远高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于这种罪名的“变迁”背后的成因,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刑法研究室主任屈学武告诉记者:“交通肇事犯罪是一种过失犯罪,对于造成的结果是行为人始料不及的,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种间接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对于行为的后果是一种放任心理。例如孙伟铭案中,他是在连撞多车多人后被迫停下来的,其放任的故意已经非常明显,如果仍以交通肇事罪予以处罚,在主观上不能反映行为人的真实情况,容易产生量刑畸轻的问题。”

  “双高”效应高发案高关注推动规定修改

  最新统计数据显示,2009年1月至8月,全国发生的酒后和醉酒驾车肇事案件3206起,造成1302人死亡。而且,在这样一组触目惊心的数字背后,还有长达20余年的交通事故和死亡人数的持续增长。

  同时,在采访中,在坊间流传的一种说法引起了记者的注意:酒后驾车交通肇事案件在今年集体“爆发”,从而“助”其成为今年的法治焦点。

  面对这样的说法,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交通管理工程系教授丁立民和清华大学法学院公法研究中心主任余凌云频频摇头。他们一致认为,并非案件本身的特点或恶性程度发生了什么变化,更重要的还在于媒体的关注和群众更加注重生命安全的思想观念的转变。

  丁立民说:“事实上,酒后驾车每年都在引发恶性事故,而且数量不在少数。今年所发生的数起广受关注的案件,在我看来与以往并没有太多不同。但不可否认,这种关注本身对于我们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立法,强化执法以及加强正面引导等工作来说,无疑提供了一个非常好的机遇。”

  据了解,今年9月,各方专家齐聚公安部,就交通立法如何对酒后驾车这一社会热点问题做出回应进行座谈。研讨会结束不久,公安部就正式发布《关于修改酒后驾驶有关法律规定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一系列大力度的修改引发了大范围的讨论。

  征求意见稿不但加重了醉酒驾驶和酒后驾驶的处罚力度,而且首次明确了“与醉驾司机同乘一车的乘客也应进行处罚”,规定对酒后驾驶不劝阻、不制止的同乘者予以罚款,同时还探索适当降低饮酒驾驶和醉酒驾驶的最低标准。

  曾受邀参加公安部组织的专家研讨会的余凌云告诉记者,尽管对于醉酒驾车是否入刑的问题,专家们仍存很大分歧,但应该看到,在酒后驾车行为受到公众高度关注的背景下,公安部门通过修改相关规定予以回应,表明了相关部门对于公众广泛关心的问题积极予以回应的一种姿态。

  治标?治本?醉驾入罪引发激辩

  随着公安部征求意见稿的出台,人们对于醉酒驾车的关注由单纯的案件,调整到了理性思考和判断的层面,醉酒驾车是否应该入罪成为了新的“焦点”问题。

  屈学武就是入罪说的积极响应者。他认为:“虽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能够对醉酒驾车导致严重后果的驾驶员给予严厉惩处,但毕竟这一罪名的成立必须以造成严重后果为前提,而事实上喝醉后仍然驾车,其行为本身就已经对公共安全造成了威胁,如果一定要等到导致严重后果后才惩处,无疑对于保护社会公共安全来说已经太晚了。”

  同时,屈学武指出,现在对于未造成后果的醉酒驾车行为,都是通过行政手段予以处罚,处罚的力度非常有限。

  记者了解到,今年8月,一家媒体社会调查中心进行的调查显示,有64.6%的人赞成将酒后驾驶罪纳入刑法。

  面对赞成派的“慷慨陈词”,作为反对大军中的成员,丁立民和余凌云也是“不甘示弱”。

  在丁立民看来,目前治理酒后驾车行为最大的误区就是过分地依赖法律,总觉得法律应该细化再细化,但事实上酒后驾车的交通肇事行为与其他的交通违法行为并没有什么不同,单纯靠立法解决不了根本的问题,需要的是一个长期、综合的治理过程。

  “从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除道交法外,刑法中已有两条罪名可以适用于酒后驾车行为,已经足以解决醉酒驾车的法律责任问题,再单独设立罪名是立法资源的浪费。”余凌云也表示,目前,人们过分地关注交通部门、政府部门应该采取哪些措施,醉酒驾车是否应该入罪等问题,而这些都不是解决醉酒驾车的根本,根本点还在于要改变中国人已经习以为常的一种行为模式,扭转“酒文化”中不健康的认识。

  追根溯源纠正行为惯式关键在“长效”

  “我们不能期待通过立法加重处罚就能彻底纠正醉酒驾车违法行为。只有人们真正意识到,醉酒驾车是对交通秩序的破坏,是对自己生命不负责任的时候,人们才可能自觉地远离醉酒驾车行为。”余凌云认为,醉酒驾车交通肇事案件如此高发,与我国的文化有密切关系,大家普遍存在”无酒不成席“的观念,而要通过立法纠正人们长期以来形成的行为惯式是相当困难的。

  2009年8月15日,公安部在全国范围内展开严打酒后驾驶行动。公安部副部长黄明曾表示,我国是一个“酒文化”源远流长的国度,整治酒后驾驶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须探索建立长效机制,推动治理工作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

  据介绍,严厉整治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取得了阶段性成效。截至10月15日,全国共查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12.2万起,其中醉酒驾驶1.9万起,因酒后驾驶导致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34.5%、38%。

  对于如何建立长效机制,丁立民认为,交通违法行为的管理并不单纯是一个法律问题,它需要科学的管理方法和执法方式做支撑。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应该常抓不懈,要靠不定期、不定时、不定点的管理,形成一种高压态势,才能起到有效的震慑作用。而且,治理酒后驾车行为也并不是交管部门一个部门的职责,交管部门更多的职责在于对违法行为的查处,要杜绝酒后驾车现象最重要的是要注重教育,强化各个单位和个人的交通安全责任,引导人们树立新的文化观念,让大家自觉服从“安全”,加强自律。本报记者 李松 黄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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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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