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家住成都市长富新城的马女士对实施两个月的《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关于宠物粪便清理的条款的执行效果,产生了质疑。
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饲养宠物的,应当对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立即自行清除,否则可处以最高2000元以下罚款。但市民反映,目前,成都市一些公共场所宠物随地大小便的情况依然存在,而成都市城管执法局相关负责人则表示,成都的确至今未对此开出一张罚单。
成都市城管局综合执法管理处处长卢波表示,对宠物粪便开罚单,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取证难。由于缺乏操作细则,城管执法也没有强制处罚权,再加上可能市民心理上普遍不能接受,对于狗粪的经济处罚,暂时未纳入日常监管。 (记者魏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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