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赖宁曾是70后、80后年少时代的“英雄记忆”,法治时代如何让孩子们既学会自我保护,又具备承担社会责任的常识和智慧?9日下午,《上海市消防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交付上海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15次会议二审,立法凸显了对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生命权利保障”。
报道说,修改稿第44条提出:幼儿园、学校……应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其中应当包含火灾发生时幼儿、学生等人群的保护措施。以法规的形式明确禁止组织未成年人参加火灾扑救,并细化出惩处措施,是一种巨大的进步。
在现代文明的视野下,制度设计应更加注重和保障公民的各项权利,更加充满人文关怀。禁止组织未成年人参加火灾扑救,不仅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生命关爱”,还彰显出值得称道的制度理性。
长期以来,在公共救灾灭火等层面,我们一直大力倡导“逢灾必救”、“遇火必灭”的社会氛围——不分男女老幼、不论有无能力,人们都以参与“灭火”为荣,以逃避“灭火”为耻,哪怕是为之付出生命代价也在所不惜。上世纪80年代,不惜牺牲去扑救山火的12岁少年赖宁,就曾在我国中小学校园内被作为楷模广为宣传。
其实,这是被无限泛化了的道德期许和道德自律,无形中给人们套上了某种“道德紧箍咒”——发生火灾要勇敢冲上去,若袖手旁观甚或退避三舍,要面临社会的舆论谴责,还会面临自身道德良知的自我拷问!
见义勇为是一种高尚的道德情操,无论什么时候,我们都需要传承这种道德精神。可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让不具备“勇为”技能和条件的人去“蛮为”,进而造成无谓牺牲,又实在是不道德。道德使人“向善”,但道德的标准不宜定得过高——应该尽量降低人们因遵从道德而产生的“成本”。鉴于此,用法规的形式规定“未成年人严禁参与灭火”,与我们提倡的“见义勇为”与“见义智为”一样,不是道德的退步,而是现代文明对于道德的“修正”,是道德理性的回归,是对生命的尊重。(鱼烟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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