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证人出庭率台湾为何达到97% ——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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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京报:证人出庭率台湾为何达到97%
2009年12月12日 05:35 来源:新京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 观察家

  12月10日,西城区检察院首次为一起刑事案件的关键证人发放了出庭补偿费。钱不多,只有100元。连证人本人都承认,重意不重钱,并不是冲着补偿费作证的。

  其实,证人不愿出庭,一直被看作刑事诉讼中的“老大难”问题。随便找位法官,都能讲上一堆证人不愿出庭的理由,最后结论总是一句话:证人出庭不适合我国文化,很难推行。由此带来的结果是,检察官图省事,不愿传唤证人,刑事审判也因此变得枯燥无味,具体表现往往是:法官高高在上,沉默不语;检察官捧着起诉意见书振振有词;证人全无踪影;被告人或律师就算有心反驳,也无法与证人对质。更大的问题在于,法官对事实的认定,最终只能通过阅读卷宗进行,庭审成了走过场。

  作为法律工作者,笔者对这一现象也早已习以为常。今年8月,笔者结识了一位台湾检察官,偶然聊起证人出庭难的问题。这位检察官问笔者,大陆证人出庭率有多高?笔者说不到3%,接着问对方,你们那里是多少?他回答:97%。笔者非常吃惊,认为对方夸大其词,便咨询了其他几名台湾学者,答案居然一致:至少在95%以上。

  两岸同文同源,同属中华文化,为什么台湾能解决的问题,在大陆却成了“老大难”?就这个问题,笔者再次请教了那位检察官。他说,过去,台湾一样存在证人不愿出庭的问题。证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者,法院最多只能处以50元新台币处罚,折合人民币还不到11元,威慑力十分有限。2002年,台湾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将罚金提升至3万元新台币,一次传唤不到,先罚款;再传不到者,第二次处罚,一直罚到出庭为止。除了罚款,还可以拘提,传唤过来的证人,可以报销旅费、误工费,被拘提来的,则一分钱也拿不到。这么一改,许多证人就乖乖来作证了。

  单单提高罚金或提供补偿,就一定能提升证人出庭意愿吗?未必。因为如果证人不出庭也可以胜诉,就没有检察官愿花那笔经费,惹那个麻烦。所以,得先从制度上施压,迫使检察官有动力传唤证人,使庭审“活”起来,变成真正的对抗。台湾在修改法律时,就推出了一记狠招:确立传闻证据规则。也就是说,除了法定例外情形,证人若拒不出庭作证,其提供的书面证言或证言笔录都不具有法律效力,法庭可以排除。即使证人出庭,还要接受控辩双方的交叉诘问,以排除各种疑点,使法官形成内心确信。同时,法律还加强了检察官的举证责任。如此一来,证人出庭率果然就上去了。

  由台湾的实践可以发现,推动一项变革,不仅靠人,还得靠制度。有了完善的制度,检察官才有压力推动证人出庭。有了动力,无论是事前的安全保障,事后的经费补偿,才能真正得到保证。我们惯有的认识误区,在于习惯把制度缺失导致的问题推给本土文化,把需要整体推动、整体考虑的问题,归结为经费之类的枝节。从这个角度看,证人补偿费固然重要,更重要的,是紧随其后的配套制度与改革决心。

  □萧显(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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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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