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评:强制背后隐隐是政府部门利益的影子——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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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评:强制背后隐隐是政府部门利益的影子
2009年12月14日 13:59 来源:山西晚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12月1日起实施的新的 《沈阳市地名管理办法》,首次对建筑物和建筑群命名做出严格限定:楼层达到17层以上(含17层)或者高度达50米以上(含50米)或者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综合性高层建筑物或者大型楼宇,才能叫为“大厦、大楼、商厦”。

  听到这个消息,恐怕全国人民都笑了。因为,这不但有辱公众的智商,而且,在这种政府日趋频繁的“润物细无声”的强制中,公众的权利将不断地减损。

  对于什么不能叫“大厦”,大家都有共同的认识,比如二三层楼的房子,无论如何也称不上是“大厦”;但对于什么叫“大厦”,各有各的理解。比如说17层的房子就是“大厦”,而16层的房子就不叫“大厦”,相信许多人都不会赞同。不知道,沈阳市政府规定17层以上的建筑物才能叫做 “大厦”,依据何在?

  我倒并非一味地反对“17层以上的建筑物才能叫做‘大厦’”之类的规定,相反,我认为,对于街道等与公众有关的地名,有一个相对的标准是个好事。大家根据一个政府规定的标准,也便于实地辨认地名。只要这样的标准经过公众讨论,得到公众的认同就可以。还有对于政府的大楼、宾馆什么的,你政府机关爱怎么强制规定一个标准,那也是你政府机关的事情,咱老百姓管不着。另外,如果政府机关只是出台一个“17层以上的建筑物才能叫做 ‘大厦’”之类的指导标准,那也罢了,因为指导标准不过是给大家参考而已,大家觉得有道理也就参照执行,没有道理就一笑而过。

  偏偏这个标准不但是针对公共地名和政府机关,而且针对所有的公民、企业自身建设的房子;不但是一个统一标准,而且是强制性的,要命名“大厦”,还得民政部门审批。这就有问题了,咱小老百姓爱对自己的房子命名为“大厦”,关政府什么事?你政府机关认为17层的房子就是 “大厦”,而我认为16层的房子也是 “大厦”,有何不可?如果我是房地产商,如果我用命名的方式进行了虚假宣传,对消费者利益产生了损害,自有工商部门来查处和消费者向法院告状,何来政府事先审批的多此一举?

  所以,我反对的是强制,反对政府针对公众命名权的强制。这种强制不仅涉及“大厦”的命名,还有诸如对“城”“山庄”等命名的规定。而我们知道, 行政权力天然就有扩张的趋势,今天它在命名权上侵蚀公民权利,明天它就会在其他问题上侵蚀公民权利,最终造成公民权利被挤压得无处藏身。

  在这种强制后面,我隐隐地看到政府部门利益的影子。根据这个《办法》的规定,“市民政部门是全市地名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编制全市地名工作规划和地名总体规划;审核、审批地名的命名、更名、废止……”因此,政府机关只要把命名的权力抓在自己手中,就对企业具有了控制力,政府官员也就有了寻租空间。“17层以上为大厦”不仅是简单地对于“大厦”的理解问题,更涉及的是部门利益问题。这些年来,我们一直不懈地建设一个权力有限的法治政府,然而,政府机关却往往找到各种管理借口,将“行政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制化”,这也许是我们更值得警惕的。杨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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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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