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业主依法自治该放手时就放手 ——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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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京报:业主依法自治该放手时就放手
2009年12月17日 10:26 来源:新京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如果要街道办这样的政府机构直接介入海淀当代城市家园的公共事务,那会有多大的成本?其管理效率又能有多高?

  海淀“当代城市家园”业主自行组织召开业主大会,选出业委会后得不到政府备案,业主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昨日,海淀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业主们的请求。海淀法院认为,小区办和街道办要求成立换届工作组的指导意见并无不当,在业主们没有按照公告要求完成换届的情况下,对业委会不予备案是正当的。(12月16日《新京报》)

  先抛开法律问题不说,从社会公益角度看,海淀当代城市家园业主们自己成立业委会,是一件好事情。试想,如果要街道办这样的政府机构直接介入海淀当代城市家园的公共事务,那会有多大的成本?其管理效率又能有多高?

  然而,业主们的行动没有得到街道办的支持。我们也有一些法规,还有一个地方的《业主大会指导规则》,街道办的官员和业主代表们都表示自己的做法符合法规的要求,可见法规自身可能有模糊的地方。在这种情形下,法官其实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怎么使用这样的裁量权,全看法官对国家制度变迁的认识,以及对自己肩上历史责任的感悟。

  从中国当代历史发展轨迹看,我国政治由一个革命政权演变而来,一方面,这是当今中国发展市场经济取得惊人成绩的秘密所在。但是,这段历史给我们留下的全能政府的遗产,也成为我们实现社会转型的政治包袱。发展市场经济使得全能政府在相当大的竞争性领域里有所后退,而在公共领域的治理方面基本没有变化。在公共事务日益复杂的当代社会,全能政府既难维持效率,又不利于社会稳定。

  在公共领域必须实现由全能政府型社会向依法自治社会的转变。这里姑且不论社会自治的宏大目标怎样实现、何时实现,因为这个目标不论用什么手段都难以在三、五十年里实现。西方一些发达国家至今都没有完成这个转型的任务。但我们应该从小事、从基层一步一步做起。

  基层社会自治的出发点是,但凡一个利益共同体,例如一个住宅小区,只要是共同体自身独立的公共事务,没有形成利益的外延,就应该交由它们自己处理。上位政府和上位法规要为这种自治提供方便。自治的规则可由共同体的公约确定。共同体的公约相当于共同体的宪法。共同体成员对公约的违反,可以依照民法通则处理。在共同体内部,上位政府管理和规划约束不及的诸多事项,如住宅的改建、环境卫生的保护、车辆的存放、景观细节的确定、共同体财产的使用等,都可以由自治体公约加以确定。

  在中国城市化过程中,无数新兴住宅小区对自己公共事务管理的诉求,构成了中国社会迈向多元化的独特风景线。对自治的探索就应该从这里开始。面对这样一个趋势,当既存的法规不完善、不清楚的时候,我们的官员和法官在使用自己的自由裁量权的时候,难道不应该勇于承担历史责任,做一个时代进步的推手么?我相信,有了这样一种对历史演变要义的认识,类似海淀当代城市家园业主要求自治管理的难题不应该难倒我们。党国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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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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