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以"内部规定"为由不立案 媒体称其系违规之举——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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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以"内部规定"为由不立案 媒体称其系违规之举
2009年12月23日 09:55 来源:工人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据《中国青年报》12月19日报道,谢女士11月30日向江苏省徐州市某基层法院送达上诉状后,迟迟没有收到法院要求支付上诉费的通知,被法院工作人员告知,由于一般案件至少需要3个月审结,如果今年10月以后立案,这些案件就会跨年头不能结案,违反了法院的内部规定,还说,“年底不立案”是徐州市两级法院的通行做法,也是全国各地法院的通行做法。

  今年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人民法院不得因为提高结案率而在年底拒收当事人申请立案的请求。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得延期立案”。不难看出,上述报道中工作人员所说的“年底不立案”,只是一些地方法院的“内部规定”,它妨碍了公民行使法定权利,是违规之举。问题是,对于这种违规做法,相关法院不仅不觉得理短,反而理直气壮,说是“全国各地法院的通行做法”。这种以“内部规定”为借口不予立案的做法,损害人民法院的声誉,与司法为民的宗旨相违背。

  一些法院之所以“理直气壮”,理由大致有两个:一是这种“内部规定”确实在一些法院存在,即使有错也是法不责众;二是在一些法院内部长期存在结案率要求,这种要求直接影响到一些法官的利益,为了规避考核,一些法院就以“内部规定”为理由,想方设法阻碍当事人年底不立案。

  其实,以“内部规定”阻碍权利行使的做法,在其它一些领域也有。如一些工商管理部门以要求提供法院立案证明等为由,设定内部门槛,阻止相关人员查阅工商档案;如一些房屋产权管理部门以不是产权所有人不能查阅房产产籍的“内部规定”为由,不准其他人查阅房屋所有权信息等。这些“内部规定”声称为了保护所有人的隐私,但却违反了一个基本原则:这些档案都属于公示材料,不属于特定隐私,利益相关人有权利了解相关情况,这既是出于维护公平信用的考虑,也是行政服务理念的反映。但一些部门通过这些“内部规定”阻碍人们行使权利,导致一些人因无法了解对方真实情况而上当受骗,无助于正常市场秩序的建立。

  除了“内部规定”,在一些领域还存在以“内部惯例”为由限制或制约权利行使的情形,有人称之为“潜规则”。如一些地方的政府机关有元宵节之前不办公的“内部惯例”,一些垄断行业存在限制他人权利、方便自己的“行业惯例”。由于设定“内部规定”或“内部惯例”的单位或部门,一般都掌握公权力或者处于行业垄断地位,相对人很少有制约他们的手段,久而久之,在一些部门就形成了一种以“内部规定”约束他人、方便自己的不成文意识和做法,这是应该剔除的。

  以“内部规定”阻碍权利行使是一种较明显的违规或不作为;以“内部惯例”限制权利行使则是一种相对隐形的不作为。无论哪种形式,都有必要拿出来亮在公众面前“晒晒”。它们对权利的侵害,对国家法规政策的挑战及对政府公信力的挑战,都不可小视。因此,无论哪个地区哪个部门存在类似情况,都应改正和清除,给公众一个满意的交待。(评论员 郭振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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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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