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评:新拆迁条例不能只“禁止”而无“惩戒”——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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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评:新拆迁条例不能只“禁止”而无“惩戒”
2009年12月23日 13:36 来源:拉萨晚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新拆迁条例拟有四大变化,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透露,虽然修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阻力很大,但他认为“民心不可违,民意不可阻挡”。(12月21日《拉萨晚报》04版)

  姜教授说得很隐晦,“阻力很大”来自哪里?姜教授并没详细指出,而此前北京大学的王锡锌教授明确指出,阻力主要来自地方政府。对此,笔者期待无论遭遇多大的阻力,新拆迁条例都不应成为一个只有“禁止”、“不得”的规定,而毫无惩戒措施的条例。在笔者心中,有没有强悍有力的惩戒措施,是新条例是否向地方政府压力妥协的一个标志。

  新拆迁条例的四大变化之一是明确规定“不得采取断水、断热、断气、断电等方式,或者以暴力、胁迫及其他非法手段实施拆迁”。这是一个值得称道的改变,但我以为,专家们更应在责任追究上下功夫,如果政府违反了这些规定?该承担怎样的责任,有关负责人该受到怎样的惩罚?这些更应该是重点中的重点。

  没有惩戒的法规是很难被人信仰的,我们的很多法规,看起来很严格很规范,“严禁”这“严禁”那,但违规后的惩罚呢?语焉不详。这样的法规属于虎头蛇尾的法规。从保障百姓权利角度看,没有保障的权利不是权利,物权法》实施之后,在一些地方,保障百姓私有财产权仍然不过是一句空话,由此可知,我们决不能仅仅满足于将保障权利写进法律条文里,更要在惩戒措施上拿出细则。

  笔者期望新拆迁条例应该跳出只重视“禁止”而忽略“惩戒”的窠臼。

  除此之外,有必要在监督审查拆迁上立一个规范。客观地说,新条例明确政府是拆迁主体实际上并没有什么新意,现有的拆迁悲剧的主题实际上很多就指向地方政府,目前的很多问题在于,裁定属于违规建筑的主体是地方政府,主导拆迁的主体仍然是地方政府,这在程序上是有漏洞的。谁来监督政府拆迁?这就需要一个监督和审查的机制,笔者希望人大或法院在这方面能发挥作用。

  有禁止性规定,有惩戒措施,有监督审查机制,这三者三位一体才能打造出符合民心、民意的新拆迁条例。(欧木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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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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