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晚报:"对媒体的恶意"远比"媒体恶意"危害大——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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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原晚报:"对媒体的恶意"远比"媒体恶意"危害大
2009年12月25日 15:02 来源:太原晚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下发 《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要求人民法院应当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同时,新闻媒体如果对正在审理的案件报道严重失实或者恶意进行倾向性报道,损害司法权威,违反法律规定的,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中新网12月23日)

  的确,任何自由都是有边界的,而这些边界的产生,往往是由那些我们也许最深恶痛绝的人勾画。它让我们知道,什么是法比天大,什么是不受感情影响的人的权利。所以,即使在铁证如山的证据面前,即使杀人犯的累累恶行恨不得让人千刀万剐,也还是要保证他有接受律师无罪辩护的权利。因为,如果我们不能做到,权利便没有了边界,法治就有被人治替代的危险,冤假错案将无可避免。

  某种程度上,舆论监督是当下最得民心的一种监督方式。除了记录历史,媒体还先天代表受众承担着质疑的责任,除非涉及国家机密,它不应当受到任何干涉。事实上,媒体的新闻报道在普及法律知识、改善司法环境和促进办成“铁案”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一年前的许霆案,正是由于媒体报道后,民众展开了“利用银行自动柜员机出错提取不属于自己的17万元”究竟该受多大惩罚的讨论,广东省高院才将一审的无期徒刑改为有期徒刑五年。显然,最终是一个多赢的结果,司法的权威得到维护,不仅案件的审理具有示范意义,而且普及了相关的法律知识。

  有人会说,《规定》并非针对所有的报道,而是严重失实和恶意倾向性的报道。那么,接下来最重要的问题是,谁来界定媒体恶意呢?全世界有哪家媒体可以承诺永不失实吗?如果是法院来界定媒体是否恶意,那无疑是系运动员和裁判员于一身,缺乏公信力,甚至无法保证原本正常的报道被戴上“恶意”的帽子。

  媒体的特殊性在于其影响力,而影响力的养成又在于其多年累积的公信力。因此,恶意倾向性报道本身就违反媒体的职业操守和生存法则,没有几家在乎影响力的媒体敢于自毁前程。同时,媒体报道还受到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的监管,一旦逾界,也自然有相关法律伺候。违规,有宣传部门处理;违法,依法追究责任,又何劳法院跨行业下达文件约束呢?

  媒体当然需要自律,但“媒体不是中纪委”(李毅中),媒体在采访过程中没有强制力,任何当事人都可以拒绝采访。这就决定了,尽最大可能接近真相只是追求目标。只要媒体在报道中与当事方没有利益勾结,主观上没有恶意倾向的必要,就不能对此过于苛责,否则只能因噎废食。

  媒体的质疑,法院的释疑,只会促进普法进程与司法权威,倒是没有任何法律保障的舆论监督需要更多的人来关怀。媒体不只一家,“媒体恶意”的危害远没有“对媒体的恶意”大,司法部门应当切实在《规定》的主旨上下工夫,对拒绝接受舆论监督的下层机构也列个 “一二三四”。宋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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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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