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10月16日《中国青年报》报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公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确定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等新罪名。
所谓“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即行为人利用影响力,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获取或索取财物,属于一种特殊的受贿犯罪。在某种程度上说,官员手中的权力是显性的,他的职位有多高,手中决定权就有多大。但其影响力却是隐性的,比如找关系、打招呼、递条子,这种影响力可以跨部门、跨系统、跨领域存在,它虽是隐形的,却实实在在地参与到权力的运作当中。一般来说,官员利用影响力是在事发之前施展其影响的,而确认有无“影响力”参与只有在事发破案后才可能查明。所以,打击“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根本是:如何将“影响力”纳入可查、可控、可惩的制度监督框架内。而如何取证,证明官员在利用他们的影响力谋取利益,正是这一新罪名发挥实际威力的关键。(王海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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