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侵犯公民信息犯罪案日前在广东宣判,被告人周建平因非法出售个人信息资料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成为国内被法院以侵犯个人信息安全的新罪名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一人。(广州日报1月4日)
公民个人信息无端被泄,已经成为很多人心头难以言说的痛。此番《刑法》适时“亮剑”,对侵犯个人信息安全者给予迎头痛击,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个人的信息安全,值得称赞。
称赞之余,我们也应该看到,用刑法的手段保护公民信息安全并非最优选择。事实上,2009年12月,重庆人崔某就因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被杭州拱墅区检察院批准逮捕,但这并没能威慑后来者以身试法,今天的周建平等人犯即是明证。
而且,《刑法》作为事后处理手段,通常是在危害事实已发生之后才采取的惩处手段,对于公民因信息被泄所造成的伤害实际上已难以弥补。例如周建平案,受害人的亲友都已经被骗,钱财也几乎被骗子们挥霍殆尽。
因此,保护公民信息更应“关口”前移,应从源头上防范公民信息外泄。早预防、早出击,最大限度地减少信息外泄给公民个人造成的损失,尤其需要下大力气防止电信、金融等公用事业部门外泄个人信息,防止网上搜索引擎随意“人肉”个人信息。
遗憾的是,遏制“源头泄密”仍有不足。君不见,孩子刚出生,就有人打电话向父母推荐百日照、理发、剃胎毛等服务;新房还未交付就有人打电话问要不要找装修公司;刚买了新车,就有人打电话推销保险……
前不久,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开了一个好头,该条例规定了在某种情况下,征信机构收集、保存、加工个人信息应当直接取得信息主体的同意,而且不得收集民族、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所属党派等个人信息。
尽早出台《征信管理条例》等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法规,从源头密织一堵防止信息外泄的“防火墙”,才能真正有效地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也才能使司法机关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和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上如虎添翼。李志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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