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横穿公路引发事故 律师:遏制关键是严格执法——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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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人横穿公路引发事故 律师:遏制关键是严格执法
2010年01月28日 10:25 来源:北京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两个行人嫌麻烦,不走100米外的天桥而横穿公路;酒后驾车的摩托车司机避让不及,翻车倒地身亡。死者家属向法院起诉,索赔包括死亡赔偿金等10万余元。重庆九龙坡区法院一审判决两个行人赔偿2万余元。1月21日,死者家属的代理律师上书全国人大,建议对行人横穿公路而引发重大交通事故进行立法,“应当追究这些行人的刑事责任,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1月23日《重庆晚报》)

  律师这一建议,得到绝大多数网友支持。但也有人认为:相对于机动车而言,行人终究处于弱势,其行为最多也只应该受到公安机关的教育、拘留处罚,还不至于上升到追究刑责的层面。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马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马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再通过,这既是道路安全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也是一般的生活常识。但在实际生活中,乱穿马路的行人还是构成了交通违法的主体人群。尽管在由此导致的一些交通事故中,横穿马路的行人往往是受害者,但其主观过错是客观存在的。

  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有两个:一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二是发生重大事故。对于第一个构成要件,主要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该法第二条规定,我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因此,行人也是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调整对象。对于何为重大事故,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及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出了明确界定,即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以上,负全部或主要责任的;或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或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达三十万元以上的。由此可见,只要满足以上两个构成要件,横穿马路的行人就有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至于律师建议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行人的法律责任,笔者认为不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发生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正常情况下,横穿马路之前,行人是应当预见或者已经预见横过马路可能会出现重特大交通事故的结果,但是因为怀着侥幸心理,自信不会发生交通事故,或者自信司机都能及时避让,除非行人想要自杀或蓄意讹诈,否则没有充分理由认定行人是故意或是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因为这样做的后果不仅仅包括车辆碰撞,还必然包括行人自身的伤害。因此,此类行为中,多数当事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显然更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特征。

  笔者认为,行人横过马路行为已有现行的法律进行调整,要想遏制此类现象,关键是要严格执法,而不是在立法环节上。北京市丰台区检察院 韩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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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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