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政协委员:建立法回避制防止部门利益法制化——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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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政协委员:建立法回避制防止部门利益法制化
2010年01月30日 13:22 来源:法制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在刚刚闭幕的云南省政协十届三次会议上,云南省政协委员程达建议,在行政立法程序中,应建立适度回避制度,避免部门利益“被塞进”法律法规,以防止“行政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制化”。

  这是郭京毅案后,在地方两会上首次提出加强立法监督,防止部门利益法制化的建议。

  2008年11月,商务部条法司原巡视员(正局级)郭京毅因涉嫌受贿罪被检察机关决定逮捕。有知情人士透露,郭京毅涉嫌在多部有关外资并购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和解释中存在腐败行为。郭京毅在商务部任职22年,几乎参与或主管了中国此前二十多年来的外资法律法规规章的起草和修订。案发后有人认为,必须对长期被忽视的立法腐败问题给予足够的重视。比起简单直接的权钱交易,通过制定法规与解释法规谋取利益,专业性与隐蔽性更强,危害性也更大。

  郭京毅案后,有人认为在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中,更容易将部门利益法制化,因为很多地方性法规往往由管理部门起草,而立法部门又对各个行业的情况无法像管理部门那么了解,这就便于管理部门将有利于部门利益的条文写入法规,而将相应的义务摒除出去。

  在近日召开的云南省两会中,程达表示,一些管理部门把制定地方性法规作为牟取部门利益的手段和工具,在立法过程中过多强调本部门的权力和利益,通过立法维护、巩固和扩大本部门的职权,对本部门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却不予确定。程达认为,人大是立法机关,但授权行政机关立法或授权行政部门起草法律已成为一种惯例,即便是人大主持的立法,在提出项目、拟定草案等过程中,也往往由行政部门来主导完成。立法是对利益布局作出安排和调整,如果由执法的行政部门起草立法,在得不到社会公众有效监督的情况下,则有可能加入有利于部门或利益集团的规则,甚至成为权力“寻租”和“设租”的依据。在利益的驱动下,不少地方政府或部门、垄断企业热衷于争夺立法权,这就很难排除这些部门或行业垄断主体通过行政立法这一合法手段为本地、本部门或本行业划出一块垄断性势力范围的可能性。

  程达在云南省政协十届三次会议上提出建议,认为应该建立立法适度回避制度。对于涉及部门利益的行政立法起草工作,应建立多元化的起草机制,采用人大“委托起草”或“招标起草”的方式,使起草工作处于中立状态;同时,涉及部门利益的行政立法项目必须经过人大论证,以“立法机关的立法权”制约“行政机关的立法权”,发挥人大对行政法规备案审查制度的作用。在行政立法中应该界定公权的行使范围,凡是涉及设置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收费,涉及对公民、法人的权利和利益进行限制的,要按照法定程序,公开听取公众特别是基层群众的意见。同时,省人大应该加强行政立法监督,加大对下级人大立法、地方性规章备案的审查力度,严格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和发布程序。(记者 储皖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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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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