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法院“以下犯上”暴露法律漏洞 ——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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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京报:法院“以下犯上”暴露法律漏洞
2010年02月09日 10:14 来源:新京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假如不存在司法腐败,我们该如何面对下级法院对直接上级法院判决的挑战?为什么在下级法院事实上从属于上级法院的情况下还会出现“乌龙判决”,尤其是在民事案件终结后又针对同一纠纷启动刑事追究程序?

  近日,媒体曝光了一起罕见的“以下犯上案”:内蒙古鄂托克旗法院在新近的刑事判决中,否定了其上级法院鄂尔多斯市中院和内蒙古高院在先前的民事裁判中认定的事实。媒体和学者对此案的观点似乎比较一致,一是认为这种做法违背了基本的法制原则,二是认为要深挖本案中存在的司法腐败问题。这样的判断当然是直截了当进而是政治正确的,但其对本案的反思还远远不够。

  显然,如果查证如实,此案中真的存在司法腐败、权钱交易行为———不管是在民事诉讼程序中还是刑事诉讼程序中———那么所谓的“以下犯上”就只不过是一个伪命题。因为在此种情形下,新旧判决并不真的存在冲突,解决起来也很简单:腐败问题查处了,“冲突”就消失了。

  因此,此案留给我们值得思考的另一个问题也许是:假如不存在司法腐败问题,我们该如何面对下级法院对直接上级法院判决的挑战?为什么在下级法院事实上从属于上级法院的情况下还会出现“乌龙判决”,尤其是在民事案件终结后又针对同一纠纷启动刑事追究程序?

  前一个问题在判例法国家比较好回答,根据遵循先例原则,下级法院必须遵循上级法院的生效判决(仅针对同一司法区而言,比如美国一州的法院并不需要遵循另一州法院的判例)。但我国并不是一个判例法国家,法律也没有明文规定下级法院必须遵循上级法院的先在判决。不仅如此,我国宪法还明确规定上下级法院之间是监督关系,即下级法院在制度上是独立于上级法院的,下级法院似乎有权作出与上级法院不一致的裁判。

  但我们还需注意到《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这可以理解为最高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在事实上确立了“先在判决”的拘束力。不过笔者认为,单有这条司法解释还不够。因为这条规定本是为了解决民事诉讼“举证责任”而设,并非专门针对先在判决的“拘束力”问题。

  因此,应当承认法律在这个问题上存在漏洞。也就是说,要从根本上杜绝“以下犯上”判决的出现,保证单一制国家内法律适用的统一,还需要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最高法院目前大力推行案例指导制度就犹如一场及时雨。当然,如果最终能够通过修改法律来明确先在判决的拘束力则是最理想的。

  至于后一个问题,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事实上此类事件已多次上演:民事案件的败诉当事人想方设法(并不一定是非法手段)启动刑事诉讼,最后导致民事案件的胜诉当事人被追究刑事责任。这些事件中当然会涉及司法腐败、法官素质因素,但问题的关键是:明明法院已经对纠纷作出了裁决,为什么刑事追诉程序还能启动?如果始终没有一道闸门可以事先预防这类事件的重演,那么公民的人身自由就得不到有效保障。

  笔者认为,要解决上述问题,有三件事情要做。一是要在实体法内厘清民事侵权与刑事犯罪(比如不当得利与侵占罪)的界线,从而使无中生有的刑事追究找不到启动的理由;二是要在刑事诉讼法里设置一个堵截程序,明确规定不受理已决民事、行政案件处理过的纠纷;三是要确立一种新的观念,即禁止双重审判原则,防止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演变为刑事追究程序。赵冷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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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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