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晚报:别误读了“赔钱减刑”的正义性 ——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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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民晚报:别误读了“赔钱减刑”的正义性
2010年02月11日 15:36 来源:新民晚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明确了“赔钱减刑”的适用范围。之前,我国不少地区在司法实践中对“赔钱减刑”进行了探索,引起了较大的社会争议。

  看清“赔钱减刑”的实质,有必要回到刑罚的本源。刑罚的目的是改造人,而不是讲报应,讲报复;刑法惩罚的是犯罪行为,而不是犯罪人。“赔钱减刑”,正是基于刑事和解核心价值和目的的方法之一。刑事和解的积极作用,在于给予被害人一定的情感补偿,疏导和减轻被害人的内心创伤,保障被害人的正常物质生活;促使犯罪人了解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勇于承担责任,校正自新。

  长期以来,在我国很多刑事案件中,大多数被害人无法获得有效经济赔偿,造成精神和物质的双重伤害,无法走出阴影。近年来,虽然建立了刑事被害人国家赔偿制度,但力度有限。所以,“赔钱减刑”才被提了出来。“赔钱减刑”不是免除对犯罪人的处罚,而是用经济处罚换取犯罪人、被害人和国家、社会的共赢。“赔钱减刑”并非法律术语,只是社会对其比较通俗和形象的称呼,容易被公众误解为“有钱减刑”、“花钱买刑”。

  当然,公众对“赔钱减刑”产生质疑和误解很正常。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不怕公众有误解,就怕司法腐败坐实了公众的误解。因此,面对公众的质疑和误解,解释宣传是必要的,更重要的是要用捍卫公平正义的司法实践,来消除公众可能的误解。 郭文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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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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