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今实施 重点监督城管执法 ——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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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今实施 重点监督城管执法
2010年02月22日 10:50 来源:沈阳晚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上海发生的钓鱼执法事件,给行政执法队伍抹上了黑色印记。辽宁虽未出现此类极端事件,但民间对某些行政执法行为的争议却一直不断。不过,一部地方法规的出台有望使行政执法行为得到规范。

  2月21日,(辽宁)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省政府副秘书长、省法制办主任孙桂真说,《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经省十一届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月22日起正式施行。这意味着全省涉及50多个行政执法部门的近15万名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将受到依法监督。

  执法人员持证上岗

  据悉,城管、工商、文化、技术监督、卫生、药监等50多个部门都有行政执法权限,但长期以来,部分行政执法队伍在百姓心中的形象不佳。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李秀林将问题总结为: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意识不强,执法行为不规范,一些地区存在重复执法、交叉执法现象,影响了执法效能及执法的公正性。由于执法监督机制的不完备,存在着执法人员滥用权力及以权谋私现象。

  《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把规范行政执法的着力点放在了层级监督上,即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各级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监督。

  李秀林表示,辽宁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按照《规定》,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据悉,今后取得执法证件将不再容易,要经过不断的培训与考试。一旦考核不达标,行政执法人员将暂时失去执法资格。

  执法者八条高压线

  《规定》中为行政执法人员设置了高压线,出现以下八种行为,他们将依法受到处罚。这八种行为分别是:

  1.使用无效或者私印、伪造、变造行政执法证件的;

  2.未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的;

  3.非法收费或者截留、坐支、私分罚没财物的;

  4.擅自使用罚没物品或者由于管理不善致使罚没物品严重受损或者灭失的;

  5.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超越、滥用职权的;

  6.徇私枉法、索贿受贿,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7.对举报人、投诉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李秀林说,一旦行政执法人员出现违法行为,监督部门可以暂扣、收缴行政执法证件,并建议其所在部门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的处理;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任免机关、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重点监督城管执法

  辽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虽然把行政系统内部监督放在了首位,还将加大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参与监督的力度,规定监督部门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工作者和其他人员参加行政执法监督活动。李秀林表示,城管执法是监督的重点领域之一,将邀请记者共同参与。

  作为普通百姓,如果认为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还可以向上级部门或本级政府法制部门举报、投诉。政府法制部门或者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受理的举报、投诉事项在60日内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举报、投诉采用实名制。受理举报、投诉的部门应当为举报、投诉人保密。省政府法制办的公开举报投诉电话:(024)86892773。 (李明欣 刘小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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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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