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呼吁尽快制定《国歌法》——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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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政协委员呼吁尽快制定《国歌法》
2010年03月04日 11:23 来源:长沙晚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有的手机厂商设置国歌手机铃声,有的撰改国歌歌词作为短信,有的甚至在低俗的庆典上奏国歌。这都是有损国歌尊严的。”在全国两会上,在湘全国政协委员、省政协副主席龚建明提交提案,呼吁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

  《国歌》竟成手机铃声

  “近代以来,国歌被看成是民族的号角,国家精神的体现,是国际交往增多、民族意识觉醒的产物,它和国旗、国徽一起象征着国家的主权和尊严,神圣不可侵犯。”接受记者采访时,龚建明激动地说,制定《国歌法》意义重大,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国歌的正确使用,有效地运用法律手段制止不严肃、不规范的国歌奏唱情况和其他有损国歌尊严的行为,使国歌得到应有的尊重和爱护。

  半个多世纪以来,我国国歌以优美的旋律、雄壮的气势和丰富的精神内涵赢得了世界各国的认可,成为中华民族品质象征的一部分,每一个华夏儿女都为之自豪。但是,由于我国现在尚没有《国歌法》,使一些人在日常生活及一些重大活动中对国歌缺乏应有的尊重和爱护,甚至出现了种种有损国歌尊严的行为。“规范国歌的使用,已经迫在眉睫,应尽快提上日程。”龚建明表示。

  商业活动不得奏唱《国歌》

  龚建明介绍,实际上,为规范国歌的奏唱,中宣部1984年8月下发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奏唱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了在重要庆典或政治性的公众集会时,在遇有维护祖国尊严的斗争场合均可奏唱国歌。但在私人婚丧嫁娶、舞会、联谊等娱乐活动以及商业活动等场合,不得奏唱《国歌》。由于这个《暂行办法》的一些规定比较笼统模糊,本身也没有上升到国家法律的层面,所以在现实生活中,《国歌》依然不时受到侵害。

  另外,现在《国歌》的宪法保护只是原则性规定了《义勇军进行曲》的宪法地位,没有具体的可操作性的专门法予以保护,《国歌》受侵害的现状依然难以改变。

  制定《国歌法》的时机已成熟

  “经过相当长的一段时期的发展,我国的经济实力大大增强,法制建设趋于健全,民族自豪感日益高涨,制定《国歌法》的时机已经完全成熟。”龚建明说,1990年、1991年分别制定实施了《国旗法》和《国徽法》两部法律,把我国的国旗和国徽纳入了法制化管理,取得了成功,积累了经验。有前两部法律的成功经验作为参考,《国歌法》的制定和实施在立法技术上也更趋于成熟。

  我们周边的俄罗斯、日本等国家都制定了关于国歌方面的专门立法。在国歌的宪法保护太原则无法到位的情况下,理应充分发挥专门法律的调节功能,立专门法律予以保护。(唐群雄 王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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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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