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取消嫖宿幼女罪 按照强奸罪处——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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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取消嫖宿幼女罪 按照强奸罪处
2010年03月09日 09:36 来源:华龙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2009年,贵州习水、浙江丽水、福建安溪等地发生了轰动全国的嫖宿幼女案。在此次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农工党妇女工作委员会主任、中华女子学院女性学系教授孙晓梅带来了一份与此有关的建议:取消嫖宿幼女罪。

  “嫖宿幼女罪,不是对女童的保护,而是对男性的保护。”孙晓梅昨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从“贵州习水嫖宿幼女事件”后,不断有嫖宿幼女的事件被曝光,但嫖宿幼女的犯罪行为却屡禁不止,甚至是层出不穷。

  孙晓梅说,许多“嫖宿”幼女的人都有“买处”思想,其明知对方是幼女而奸淫,这完全具备奸淫幼女的强奸罪构成要件,理应按强奸罪处。

  “然而,正是‘嫖宿幼女罪’的存在,很多在奸淫幼女的事实败露后,都强调自己给过被害幼女金钱或其他财物等作为‘嫖资’,最终将自己的强奸行为转化为嫖宿行为,逃避法律的制裁。”孙晓梅说,这些人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强奸罪是一个远重于嫖宿幼女罪的罪名。

  孙解释,强奸罪法定刑有两档:一档为3年至10年有期徒刑,一档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但嫖宿幼女罪法定刑只有一档,即5年以上有期徒刑,一般最高刑为15年有期徒刑。

  因此,嫖宿幼女罪,不是对幼女的保护,而是对实施这种犯罪行为的男性的保护。孙晓梅为此建议,取消嫖宿幼女罪,按照强奸罪处。(重庆晨报)(本报记者 宋岩 任明勇 北京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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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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