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遏制"空判" 财产刑统一由一审法院执行——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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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解释遏制"空判" 财产刑统一由一审法院执行
2010年03月20日 02:49 来源:新京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财产刑统一由一审法院执行

  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遏制财产刑“空判”,可采用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昨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该司法解释将于6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规定,财产刑由一审人民法院执行,具体负责部门为法院的执行机构。

  最高院研究室主任胡云腾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出台此司法解释是力求解决目前我国财产刑执行当中的“空判”问题,根据司法解释,法院应当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需要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及时采取这些强制执行措施。

  最高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我国现行立法对财产刑的执行主体和执行程序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如财产刑执行的具体部门不明确,“导致各地法院财产刑执行的部门很不统一,执行局执行、刑事审判庭执行、法警队执行以及混合执行的情况都存在,此外,由于财产刑执行的具体部门规定不明确,导致有的法院财产刑执行工作不到位,财产刑执行程序不明确也导致财产刑执行存在效率不高等现象。”

  司法解释对此予以了明确规定:财产刑由一审法院负责裁判执行的机构执行,被执行的财产在异地的,一审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级法院代为执行,胡云腾解释称,这是因为一审所在地往往是犯罪分子的生活所在地,也是其财产所在地,符合执行的规律。司法解释还明确,被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同时又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责任的被执行人,应当先履行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而判处财产刑之前被执行人所负正当债务,应当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先行予以偿还。

  - 说法

  “财产刑执行难度仍很大”

  一名基层法院执行工作人员说,以往财产刑有的由刑庭执行,有的由执行庭执行,现在统一由一审法院执行局执行,更加规范。但是他也提到,财产刑执行难度仍然很大,很多案件判了也基本执行不了,一是没财产执行,有的暴力犯罪,起因就是没钱而起意犯罪,在刑事审判后,一般还有附带民事赔偿给被害人,被告人一般能赔的都会赔给被害人,此后再进行财产刑的执行时,的确是没钱可执行了。此外,有一些犯罪分子,可能已经事先安排转移了财产,因此执行难度相当大。

  本报记者 朱燕

  - 背景

  财产刑执行率低至三成

  所谓财产刑,是指剥夺犯罪人或者犯罪单位财产的刑罚方法。我国刑法规定的财产刑,包括罚金和没收财产两种。

  但理论界一直有声音认为,刑事生效裁判后对犯罪分子判处的罚金、没收财产难以执行,造成财产刑空判的现象大量存在。

  胡云腾昨日也对本报记者表示,“在我们司法实践中,财产刑的执行率是比较低的,可能还低于民事财产的执行率,虽然还没有一个全国的数据统计,但有些地方说执行率不到50%,有些甚至只有三成,所以全国的平均率也不会多高。”

  财产刑存废至今存争议

  因为奉行“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理念,目前西方国家大都已经废除没收财产刑,我国法学界对于其合理性甚至合宪性也一直存有争论。

  胡云腾昨日对本报记者表示,他注意到学界的不同看法,但是“这只是学理上的争论”。其认为在法律规定某一个犯罪分子应当判处财产刑的时候,法官就要依法适用,“我个人认为,在《刑法》越来越人道主义的趋势下,财产刑更有存在的必要,当然《刑法》要不要进行一些修改,这可以谈论。”(李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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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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