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副部长刘金国29日称,凡是在执法中致涉案者非正常死亡的,对直接领导、分管领导一律先停职,待查清事实后再依纪依法处理。
最近发生的几起公民非正常死亡的案例,之所以众议哓哓,并非是刚刚发生在公众的眼皮底下,而只不过是这些局部发生的严重侵犯公民人权的案例刚引起媒体的关注,从而得以部分曝光而已。这种曝光显然带有某种偶然性。要终结这种“非正常死亡”个案,单靠行政首长的痛斥和拿先摘官帽作威慑,其作用颇为有限,必须从执法监督与公权力约束的制度层面去深究成因。
单拿我国司法纠错和惩前毖后的体系设置来说,就显现盲区。一份资料显示,2005年5月至2006年9月,全国法院就纠正了2万余起错案。5年过去,这笔数字是下降了还是保持增势,情况不明。但有一点是明确的,未纠正或正在错着的案子还不少。这些错案中往往伴随着刑逼的影子。
近年来公开纠错的冤案、错案的司法后续失职究责与制度补位,一直缺失一份深入体制层面和公权骨髓的“痛究元素”,一直缺乏一种坚决彻底的防范性措施的出台。于此,便有诸如“激动死”的说辞不断进入公众视线。 鲁逸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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