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王小军涉黑案审判长判后答疑 ——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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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王小军涉黑案审判长判后答疑
2010年04月12日 17:40 来源:华龙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今日9:30分,王小军等24人涉黑案一审公开宣判,王小军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组织卖淫罪等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原“打黑支队长”李寒彬因犯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十六年。

  在庭审中,王小军曾辩称指控其“组织卖淫,情节恶劣”和“故意伤害”与事实不符。宣判后,审判长汤伟就本案进行了答疑。

  五年组织百余妇女卖淫 情节严重

  法院审查查明,2004年以来,王小军开设重庆豪诚国际商务会所,伙同被告人宋雁月、颜建、王蕾等人,通过豪诚会所组织妇女从事卖淫活动。2006年8月至12月,王小军、宋雁月、王蕾等共同出资,在渝中区渝都大酒店开设了“旅人港湾”,组织男性青年从事卖淫活动。

  审判长汤伟说,王小军作为豪诚会所的主要出资人和实际经营者,通过严密的人事安排和严格的管理制度,组织、控制卖淫妇女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王小军在长达五年的时间里,在豪诚会所组织百余名妇女从事卖淫活动,时间长,人数多,规模大,并通过行贿手段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寻求非法保护,影响恶劣,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王小军为何没有构成逃税罪?

  汤伟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经审查查明,王小军负责经营的豪诚公司的逃税行为已由税务机关立案后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但因王小军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已不具备履行补缴应纳税款以及滞纳金的条件,故被告人王小军、颜建不构成逃税罪。

  非法拘禁罪为何没被认定?

  汤伟说,被害人宋渝在庭审中否认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事实,得到了被告人刘勇、谭祥荣、母勇、黄正军的当庭印证,现无其他证据证实宋渝被限制人身自由,故指控被告人刘勇、谭祥荣、母勇、黄正军构成非法拘禁罪的证据不足,上述被告人不构成非法拘禁罪。 (数字记者 阙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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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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